颱風假怎樣可以不用上班? ─從法律角度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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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是位於西太平洋的台灣最常被颱風侵擾的時期,在民眾關心是否會停電、菜價問題同時,最常被討論的莫過於:究竟會不會放假呢?而這次的長榮事件更是引起了軒然大波。

 

颱風假是一般民間的通稱(勞基法中並沒有規定),在法律上我們用另一個名詞稱呼它──「災防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中,對於風災主要以「風力」、「降雨量」、「致災」作為判斷放假與否的標準。

 

但是該作業辦法,範圍僅止於公家機關,嚴格來說,民營公司不一定要遵從它,但大多數的公司都會比照辦理,去決定是否放假,才塑造了全民颱風假的感覺。

 

那麼作為民營企業的民眾,到底該如何去看自己要不要上班呢?

 

在法律上,我們有下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解釋函令可以做為依據(摘錄重點):

 

1. (76)台勞動字第 3928 號函

(1) 天然災害若有停止辦公之情況,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所發布之通辦為依據

(2) 有停班或勞工因災害無法到工之情形,工資發給事宜,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3) 因天災需要延長工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需加給薪資,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時間。

 

2. (80)台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

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相關出勤及工資事宜,處理原則如下:

(1) 天然災害發生之工作情況,可參考「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及企業慣例,由雙方明定,並定於勞動契約。

(2)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若勞工確因災害而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事假,也不可不發工資。

 

3. (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

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具體個案認定:

(1) 停工原因可歸責雇主,而非勞工-->薪資照付

(2) 停工原因可歸責勞工,而非雇主-->可不發薪資

(3)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任何一方,勞工不必補服務,雇主亦不必支薪。但若雙方若有另外約定,則依約定。

 

綜合以上,對於颱風假與薪水、出勤之間的關係,我們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1. 民營企業勞工颱風日是否放假可參考上述作業辦法,但亦可另外約定

2. 因颱風假而無法出勤,不得當作事假、曠職,且須給付薪水

3. 因颱風而延長工時者,雇主須加給薪資,且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4. 勞工在颱風天不上班不能被處罰,但是雇主可以選擇不發當日工資。

 

上述的解釋函令乃基於安全考量,希望能打造一個更符合人性尊嚴的勞動環境,讓勞工能不在天然災害出現時須冒險上班,或必須面臨缺席的風險請假。

 

然而,是否放假的判準是需要提前下決策的,氣象預報與實際狀況多少會有所出入,法律僅是提供了一條最基本的防線去保障人民生活底線,實際上在運作時多少能保有彈性,但這彈性的範圍在哪裡,仍取決於公司決策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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