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鈞一髮間的深思熟慮?淺析我國的正當防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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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則相關正當防衛的判決出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又相關報導於日前已經甚囂塵上,目前仍有相當多的討論未歇,亦不乏有法界人士發出評論,只是在法律之後,我們真的能就這些遺憾的事件中記取教訓,還是持續不斷的循環?

 

按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條文應該是法律系必然知道的規定,而且在學理、實務上亦屬討論熱烈的議題,只是法律上的討論與一般人民的認知在遇到個案上仍難免會產生落差,當然本案即屬一例。

 

又本案判決中指出:...查被告偕孕妻返家,陡然遭遇躲藏家中之竊賊對之揮拳攻擊,而被害人身高172公分,身材精壯,此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及相驗、解剖照片即明,又不知是否攜有凶器,一旦逃脫,極可能對被告懷孕之妻子造成威脅,則被告於此危急情形下,採取與被害人扭打並徒手緊拉其衣領,將其壓制在地之防衛手段,難謂並非必要。惟被告所實施之防衛手段,最終導致被害人張俊卿死亡之結果,自法益權衡觀之,不無失其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屬防衛過當,不得據以完全阻卻違法,亦堪認定...

 

倘依照判決內容來看,本案法官實已審酌相關卷證而為判斷,應無重大違誤之處,且就判決結果來看,亦屬對被告輕微之論科,只是在一般人民的認知似乎無法接受;也有人援引外國法的規定來解釋,認為這在國外應該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而無刑事責任。

 

本人自幼即對於武術有所涉獵,以一個習武之人的角度來看,遇到突發緊急情況仍要能從容淡定,下手留有方寸的可能性在實際上絕難發生,遑論真的出手之後對方會有如何反應也不是能全然預見;但是在本案的判斷上,倘相關卷證資料已經詳細審酌,則本案法官所為的判斷也並非有誤,因為我們都不是當事人,所以所有的評論基本上還是不能有任何實際上的影響。

 

最後引述本案被告所說,若重來一遍,他的選擇也是相同,此語道盡了法律內與法律外的無奈,這也是每一個評論者所要思考的,因為這種事若發生在你我身上,我們將會如何自處?也許每一個個案的結果,只是當事人運氣比較差,而不是我們的評論比較正確。


(本文同時刊載於民眾新聞網-沒有HERO的法庭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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