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保護令(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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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在《認識保護令(一):什麼是保護令?》文章中已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及聲請方式有初步認識。現在就讓我們談一談保護令的聲請資格及內容:

 

「保護令分為哪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依程度區為緊急保護令危險程度最高,暫時保護令次之而後為通常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之規定,被害人可自行至警政機關、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然而基於文件送達之方式與受理機關間之聯繫狀況,由被害人自行至法院遞狀會較另外二者快些,也會早點收到開庭通知。

 

緊急保護令係為被害人處於生命極度危險之狀況,須由警察機關、檢察官及相關主管單位評估後聲請之,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

 

保護令之設計是為了避免被害人陷於身心理壓迫與暴力的危險狀態,故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不需要繳交裁判費用,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四項之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之規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於核發之日起生效。故保護令之核發並非永久適用的,實務常見有6個月或8個月不等,亦有為期1年之期限,該有效期限由法官視被害人之危險狀況而定。故保護令之命令,除非於期限屆滿前由法院另為裁判確定外,期限到期該命令失其效力。

 

「聲請保護令之資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凡被害人與相對人(即加害人)有以下關係者皆可聲請:

 

(一) 配偶或前配偶:

即雙方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

 

(二)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例如父母子女、現有或曾有之婆媳關係、翁婿關係......等。

 

(三)現有或曾有之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例如自己或配偶與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姐妹關係為旁系四親等、自己或配偶與姑伯叔姨之關係為旁系三親等。(親系與親等之規定可見民法第967條至970條

然而,依民法第969條之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一般我們稱為「親家」之岳父母與公公婆婆之間的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成員規定之範疇。若親家間有相關之暴力情事,可循刑法或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

 

(四)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係指非婚姻關係之伴侶,而伴侶除異性間的交往關係外,亦包含同性間的交往關係。將同性間家暴行為納入保護範疇係為家暴法較為特殊之處。對於同居或未於每日皆同住之伴侶關係肢體與精神之暴力行為,實務亦有核發保護令之情狀,其核發與否須就個案狀況認定之。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依民法第1123條家長與家屬規定為之。例如奶媽與該家庭成員無親屬關係,但因與該家庭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住,符合民法對家屬之定義,所以還是可以聲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