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跟抄襲的空間

圖片來源:Pxhere

有的時候熱門動漫作品,在網路上會有很多明顯不是原作,但是創作裡的主角和原作一樣,長相也一樣,甚至連故事基本背景也一樣。又或者是在某些日子的周末,台大體育館附近會圍繞一堆的年輕人,還有人穿著角色扮演的服飾在外面走動著。通常是同人展舉行的時候才會出現。

 

至於同人又是甚麼意思?同人的意思是基於興趣而投入創作(通常是在有原作的基礎上),再去進行創作的行為,有分為創作同人本跟角色扮演的兩個形式。

 

可是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會出現,「等等!! 那麼這樣不會侵犯到著作權嗎?」

 

基本上,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權,的確是不可以利用他人之著作的,但是也是有種例外的情形。根據台灣著作權法的第65條規定,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就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那麼請問同人創作到底有沒有算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呢?


根據該條文之規定,有下列四個判斷的方法: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接著我們把這四個要點帶入去檢查看看,以同人誌來說,一但有涉及到買賣行為,雖然說同人誌本身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無法否認,在買賣自己的二次創作作品時,已經屬於商業目的,畢竟你還是有收錢,就算你是訂成本價,但是在法律人的世界裏頭,這就是商業行為。除非像是場子上的免費贈送刊物,這種沒收費的就另當別論。而且被同人誌改編的原作,通常都會是市面上的商業作品,也就是我們可以在一般書店買到的「商業作」。


第三點毫無疑問的,同人誌使用的原作大量的內容,不管是人設、世界觀、故事,二次創作幾乎會引用了原作全部內容。最後僅有第四點,因為同人誌與商業誌相比,販售層面小很多,銷售族群也少了很多,因此對於潛在市場影響不大,而對第四點比較沒有影響。


在四大要點中,同人誌很明顯就違反了合理使用的三個要點,很難說同人誌因為帶有幫原作宣傳的性質,就可以無視這三大要點的侵害。


再來還有一點很重要,但是很少人討論過的,是部分同人誌,還可能會侵害著作人格權,我國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改編後的內容如果有可能損害原作者的名譽,可能就會侵害著作人格權。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8禁同人誌的情色內容,如原作並沒有這些內容,在改作時卻將其改編成帶有成人的情色內容,將違反原作的連貫性,而侵害到原作的人格權。甚至有的作品已經是是先標示說禁止進行情色內容的加入,像是高捷少女,假設無視原作者的意思,被告的機率可是非常高的。

 

說了這麼多,不過通常因為同人創作,常常會幫忙把原作的熱度炒起來,出版社對於同人創作的態度也是比較寬鬆的,甚至還會有的作者是歡迎進行二次創作的情況發生。畢竟對同人這塊放寬點,出版社算是買到不用錢的廣告,二創者們也開心,為甚麼要把場面弄僵呢?只是畢竟還是會有可追究的的地帶,建議大家進行創作時還是低調一點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