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蘇打綠商標案—談商標註冊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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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1年成立、曾獲金曲獎最佳樂團獎的—蘇打綠樂團,在2019年的時候,和前經紀人林暐哲—因在蘇打綠商標所有權的歸屬上有爭議,因而提起訴訟上法院。

 

而在今年5月底時,林暐哲發文宣布:要放棄蘇打綠之商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後來亦發出公告,指出從2022年10月1日起,「蘇打綠」團名正式由蘇打綠有限公司取得。


整起蘇打綠樂團商標的爭議事件,到這裡即告了一個段落,今日筆者也想要藉著這次商標案的回顧,來和大家一起談談「同意他人註冊商標」和「商標代理註冊的所有權歸屬」,以供日後有需要適用的時候,在概念上可以有所注意和釐清。

 

我們先來看,蘇打綠商標不屬於蘇打綠樂團而屬於林暐哲音樂社的部分。


之所以會造成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原蘇打綠樂團和林暐哲音樂社簽屬的經紀合約之中,有「同意」讓林暐哲音樂社來處理蘇打綠商標註冊的事宜,而去辦理商標註冊的林暐哲音樂社亦因此取得了蘇打綠的商標權,雖然後來雙方解除了經紀合約,林暐哲音樂社仍然擁有該商標權。


法院在判決中亦有提到:雙方之間的經紀合約關係,於當時雖已不存在,但林暐哲音樂社取得商標權是本於該經紀合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後經紀合約的存續,並不影響林暐哲音樂社「已取得的蘇打綠」商標權。

 

但如果今天蘇打綠樂團是以委任的方式,約定授予代理權讓林暐哲音樂社幫蘇打綠樂團註冊商標,結果是否又會不同呢?

 

依據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由此可以知道,的確是可以用代理的方式來完成商標的註冊,只要該代理者是自然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且具有健全意思表示的能力,便可以委任該代理者以本人的名義來處理商標申請註冊的相關事務(72台商玖字第204339號函、85台商924字第220597號函參照)。


既然是以本人名義來註冊商標,其後得到之商標相關權利便因此而歸屬本人。

 

再回到事件內容來看,因爲當初在經紀合約的內容中,僅說明蘇打綠樂團同意林暐哲音樂社辦理註冊蘇打綠商標,並非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處理商標註冊事務」的方式來進行,因而就「商標所有權歸屬」的部分,沒有辦法因此將權利歸給當時的蘇打綠樂團。


可如果原先的經紀合約中,有約定明白蘇打綠樂團在商標註冊之相關事宜,委任林暐哲作為代理人,並以蘇打綠樂團—本人的名義來處理,那麼商標註冊完畢後,其衍生的權利便可以順理成章的歸屬給蘇打綠樂團。

 

綜上所述,在這次的商標案例回顧裡頭,可以看到商標權權利歸屬的重要性。日後業者、樂團、歌手⋯⋯等需要申請註冊商標者,建議在開業或出道的時候,就先把名稱(甚至是藝名)完完整整的拿去申請、註冊商標。如果有委任其他人代為處理註冊商標的事務,更應注意商標權利歸屬的相關約定條款,確認清楚,讓商標權可以好好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不為他人所取得或佔便宜使用。保障自己權利、利益的同時,也不會讓自己辛苦創立、設計的心血白白付之東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