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咬人的紙老虎-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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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會有民眾詢問律師說 :「律師,我要怎麼快速又有效的讓人還我錢?」

 

欠債還錢乃再天經地義不過的事,但往往我們會碰到的問題是欠錢的人打死不還錢,此時我們又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我們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提起民事訴訟往往需經過二到三審的程序,且訴訟費用大約是欠債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不但曠日費時且往往等到判決確定之後,債務人早已脫產完畢,債權人拿著法院的判決卻沒有標的物可供執行,形同債權人花了大筆的金錢及時間卻只拿到一張法院的債權證明,實際上卻無法以此拿回任何欠款。因此,為了使金錢債權能夠快速地被實現,民法上特地創設了支付命令的制度。

 

何謂支付命令?

 

在欠債事實明確且無爭議的情況下,一般而言根本沒有進入訴訟、交由法院審理的必要。而為了使沒有什麼爭議的債權債務關係能夠快速的結清,也為了避訴訟資源的浪費,我國民事訴訟法特別於督促程序上創設了支付命令的制度,以使債權人能盡速實現其債權。

 

所謂支付命令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據,例如:借據、匯票或是相關之匯款紀錄等,並繳納相關規費後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對於支付命令案件並不會開庭進行實體審查,亦即法院不會徹底調查事實及證據,僅在做完形式審查後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而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若對於上面所登載事實覺得有所爭議,則必須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20天經過後債務人未依法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即會認為債務人承認此筆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使此支付命令確定,並產生執行力。債權人即可以此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之缺點

 

因為支付命令的重點著重於如何使債權人之債務能迅速獲得實現,因此在過去的實務上只要申請的條件通過,法院即會核發支付命令,根本不會經過審查。這也導致許多詐騙集團藉由此一制度,向法院申請大量的支付命令,而一般民眾往往於收到詐騙集團申請之支付命令後,自認為並無欠款,因而置之不理,並未於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進而導致支付命令確定,反遭詐騙集團強制執行。

 

由於此一制度上之疏漏,導致法院成了詐騙集團的幫兇,為此,新法特別在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增列第二項,明文把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的門檻提高至「釋明」之程度,也就是債權人必須準備充足之證據使法院「大致相信」自己是債權人,比起以往僅條件通過即核發支付命著實嚴格不少。

 

而另一項重大改變在於,舊法規定若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將會因此確定,且此一確定之支付命令不但會產生執行力,亦會產生既判力。而所謂既判力就是指確定判決的拘束力,一旦產生既判力後,對於同一案件就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除非,有符合民事訴訟法上再審之理由。

 

因此在舊法制度下一旦民眾錯過20天的異議期間,支付命令將因此確定,且無法再提出爭執,僅在相當罕見的情況下才能提起再審。為了避免民眾因一時疏忽而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因而必須償還根本不存在之債務,因此新法規定,確定後之支付命令雖仍具有執行力,債權人仍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但卻不再具有既判力。亦即,若債務人於20天異議期間經過後才主張債務不存在,則可另行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並透過一定程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收到支付命令的處理之道

 

如前面說到的,由於支付命令的效力強大,一旦確定債權人就可以對債務人強制執行。雖然如此,民眾在收到支付命令時也無須過於緊張,僅需在20天的異議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即可,且異議申請書上也不需附上任何理由。而在債務人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將自動失效,雙方也會因此進入訴訟程序,債務人自可在法庭上向法官闡述其主張。

 

而若是不小心錯過異議期間,導致支付命令因此確定,債務人雖然不得再提出異議,但仍可請教律師透過一般訴訟途徑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