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pk賽─淺談波特王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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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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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現網紅波特王好帥已在2022年6月的時候,宣布自己已經離開前公司─聚暘新媒體,昔日波特王臉書粉絲專頁已非本人經營。消息傳出時震驚外界,解約事件之後更是再爆出了「波特王」商標搶先註冊的風波,而後雙方針對經紀合約解約的部分、商標註冊的部分各自發了影片、相關聲明,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堅持,也徹底撕破了臉。
雙方透過網路的方式隔空嗆聲、交戰,讓整個網路論壇、新聞版面為這整起事件熱鬧了好一陣子。現今聲勢雖已不如當初風靡、浩大,但透過波特王的這起事件,筆者覺得可以來和大家好好聊聊當中的一些門道、注意事項,簡單了解商標法的內涵,以利未來事業經營的需求或是摸清事件可能的走向。
回到整起事件的內容,據媒體報導Youtuber波特王好帥早在與聚暘新媒體解約之前,便先以本人之名義申請第41類商標的註冊,前公司耳聞此消息後表示很錯愕!
這裡便可以先思考一個問題:到底誰才有權利去申請註冊「波特王」商標?
因本次事件牽涉其中的網紅波特王好帥,其本人在申請註冊商標之前,便已經是一位在網路上相當有名氣的公眾人物,他自己先前使用的頻道名稱─「波特王」更是已經累計了好幾十萬的訂閱。
再來依據網紅波特王好帥自己在youtube所做出的說明,「波特王」這個名稱最初便是他自己在大學時期的綽號,與聚暘新媒體合作之後更是直接以這個綽號作為藝名。由上述的事件內容可以大致上得出一個脈絡,「波特王」這個名稱,應該並非屬於經紀公司所創設,而擁有大量粉絲、具一定知名度的「波特王」也應當然是「著名」的藝名。
又商標法第五條有規定: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所以即使經紀公司在行銷上有所幫助,波特王在YT頻道上廣為粉絲喜愛的拍攝、錄製,使粉絲、影片受眾認識到:影片內容是獨屬於「波特王」的呈現風格,已經符合商標法第5條的商標之使用規定內容,網紅波特王好帥當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去智慧局註冊商標,此與經紀公司的合約是否生效並沒有太大的關聯。
而若在波特王去註冊商標之前,便已經有他人搶先申請註冊「波特王」商標,情境又會是如何呢?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規定: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便可以得知,若該他人拿去智慧局註冊的商標已經有一定知名度、是著名標誌了,允許註冊使用會有影響到消費者對原本的著名商標有混淆誤認的可能,而且也沒有得到標章所有人的允許,那麼該他人遞予智慧局、拿去作申請的商標,不會被允許註冊的!
因此,擁有廣大粉絲、在網路上有一定知名度的「波特王」應當有符合「著名」的標準,而當有「他人」拿著「波特王」這個名稱去做商標的註冊申請,並且也沒有得到波特王本人的同意,那麼申請將會被智慧局核駁。
每個人開門做生意背後都有一段艱辛、努力的故事,商標法的存在便是想要保護靠著自己好好經營事業的每一個人,希望每一個人都可以自己設計要使用的商標,來行銷自家的商品或服務,也防止他人以投機取巧、佔便宜的方式得到別人辛苦營銷的成果。
以誠信為原則做事業經營,方能讓自己的品牌走的更為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