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或深謀遠慮?執業心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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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法律工作已經有一段時間,即便每一個個案都是獨一無二的,但是在相類似的情況中,我總是可以大略推估結果,而每一個律師也應該可以就既存的證據資料去預測案件的走向,在通常的情況下,多數律師的分析結果應該不致於有太大的落差。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次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末按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然而多數當事人與法院認定事實往往不甚相同,通常律師的經驗就是能在案件開始時協助當事人去評估結果的參考,不過就承辦案件的律師而言,通常已經能就法令、類似判決判例、雷同事實去預想真的進入訴訟後的結果,從而擬定攻防策略。

 

無奈且無言的是通常當事人都比較不喜歡接受不利的分析結果(當然喜歡的當事人應該不會存在),只是我始終實話實話而且有話直說,雖然有不少人也曾經分享過與當事人面談的方法,不過我還是比較喜歡把醜話說在前面,即使案件在進行中有發生變化,我也一向會第一時間向委託人回報並提出因應的建議,我想這應該是通常的律師會做的事情(當然也是有不這麼做的)

 

有更多經驗豐富的前輩,往往更能在案件的一開始就準確的預測結果(當然不乏有失準的情況),然後第一時間選擇,不論是案件或是當事人,我還在往這條好整以暇的精準之路上邁進,只是每個紛爭的產生都有原因,遑論去處理後產生的影響,要在激烈變動的漩渦中洞悉平息的結局,有時真是異常困難,只是隨著每個案件的累積,我也逐漸可以看透一些端倪,然後用如此帶來的平靜心態陪伴委託人度過他們人生中的暴風雨,當然他們的未來彼岸是如何就不是律師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