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鏡重圓抑或覆水難收?處理家事案件之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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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手過幾件家事案件,類型單純多是離婚案件(後續衍生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先不論),隨著程序進行,心中情感的起伏也緩緩勾勒出自我對感情的認知,也許這樣的事情本來就不是第三人得以論斷的。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規定,對大部分的律師來說都不陌生,該規定內容為: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只是在個案中尋覓得適用的規定的同時,個人總是不禁想著,為何維持一段感情這麼困難?這個問題在古往今來的討論下仍然沒有定論,而大多數人應該也不在乎是否有答案,尤其是來委託律師處理相關案件的人,通常都能很理性的作利害分析與取捨,也不禁讓我體會到,人從情感上思考才算真正的理性。

 

多數人在渴望安全感的同時卻又希望新鮮感,享受兩人幸福的當下仍追求個人自由,衝突與矛盾不斷的上演,不論是否為自己的親身經驗,總是能讓人深刻的反思,人與人的關係在陌生、認識、熟悉、平淡、分離的循環下,是否還會產生不同的模式?


也許這種案件在需要使用法律處理的時候,多是在一段感情的末端(當然可能也是另一段的前端),只是單純的勸和或勸離似乎無法全面的描繪每個當事人心中的感受,不過在法律的限制下,我們律師也只能照本宣科的陪伴委託人面對可預知的結果(不適合就是離),然後看多了,心情也就平靜了,思緒也就清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