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錯檢疫時間被開罰?談行政罰法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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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所有可能受到感染者都必須接受自主健康管理,或是居家檢疫,尤其必須居家檢疫者如果在隔離期間四處「趴趴走」,還可能吃上罰單。


按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此規定,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必須留在家中隔離檢疫者,倘若違背規定進而在外頭四處亂晃,那麼最少會被開罰十萬元,最高則開罰一百萬元。


日前就有一名居家檢疫的男子,並非出自故意,只是隔離檢疫期間計算並不容易,他到了第14天之後,就外出前往工廠,不料馬上遭到警方查獲進而通報衛生局。該名男子還有「四小時」才算是隔離期滿14日,雖然他只是無心之過,而且計算上只差四小時,衛生主管機關仍得依據本法規定予以開罰。


然而,是否真無寬容處理的可能性?筆者提出兩個觀點,希望能找出可能寬容處理的依據與路徑。另外,必須先聲明的是,從新聞中的事實描述,筆者無法全盤掌握案件全貌,因此會依據筆者的假設進行分析。


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典型的「錯誤」問題。所謂的「錯誤」,在法律領域中,代表著行為人主觀上想的、跟客觀現實中發生的,產生不一致。這個案例就是,男子主觀上認為自己已經隔離期滿,客觀上卻還差四個小時,主觀與客觀之間產生不一致,就有了「錯誤」的問題。


大家會想點進這則新聞來看,甚至覺得這個男子「好衰」,正是因為男子主觀上不是故意要違反規定,而且自以為合乎規定!既然他不是故意為之,他甚至也有仔細隔離期間(但不幸的是:他算錯了),是不是可以另外處理呢?


刑法領域對於「錯誤」如何處理提出非常多理論,而在行政罰的領域中也有諸多討論。錯誤在行政罰領域中又有兩種,一者為「構成要件錯誤」,一者為「禁止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到的事實,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並不一致,而且該客觀上的事實是法律所禁止的。這種情況下,雖可確定該行為人不具備故意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法律規範,則仍然可以成立「過失」。


舉例來說,該名男子主觀上計算隔離期間後,自信自己並未算錯,認為自己早已解除隔離;但客觀上,他仍然處於隔離期間,因此不能離開家中,此時即產生構成要件錯誤。


在本案中有無過失?行政法體系期待一般民眾對於行政法規有「一般平均人」的注意程度,以此來看,該名男子既然都受到居家檢疫的處分,對於檢疫期間如何計算,如果已經被檢疫人員詳盡告知,那麼他卻未注意到應隔離到午夜十二點才算期滿,則可認為有過失。此時可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依據具體情形酌予減輕處罰。


反之,如果檢疫人員並未告知,檢疫通知書上也未詳細說明計算方式,則該名男子依據一般平均人的注意程度來看,可以認為他已經盡了注意義務,因為是計算方式複雜且檢疫人員未說明清楚,進而認為該男子不具備過失,既然不具備過失,則可免被處罰。


另外一種則是「禁止錯誤」,禁止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客觀事實發生了甚麼(知道自己做了甚麼),可是不知道這個行為是法律會處罰的。


該名男子在本案中,知道自己走出家門前往工廠,只是他認為居家檢疫的意思是「不要跑到公眾場所即可」,也就是說,他知道自己正在做甚麼(離開家裡),但不知道居家檢疫的意義是「只能待在家中」,也不知道「跑到工廠」的行為是會被處罰的。


以此來看,或可依據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對該名男子酌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總上來說,男子沒有算清楚自己還有四小時才能回復自由之身,因此離開家中跑去工廠,可能比較接近「構成要件錯誤」,或可以依據行政罰法18條的規定酌予減輕;倘若在案例事實上有所變化,也有可能是禁止錯誤,則可依據第8條酌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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