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輸一半?淺析撤回與退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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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次按同法第262條規定,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通常很多因素導致民事訴訟的原告撤回起訴,而我們通常可以知道委託人為什麼要做如此的決定,不論是否心甘情願,又審理實務上,民事訴訟的原告通常必須要繳交裁判費,雖然與請求標的相比微不足道,但是仍舊為必要的成本,而若在撤回的時候,是可以依照上開規定申請退還,只是仍有受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的要件。

 

近來有一件已經撤回而結案的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9號民事案件),雖然是在言詞辯論終結後,然因為某些因素,還是幫當事人爭取到退還裁判費,即便結果而言當事人應該也不甚在乎這筆細瑣的費用,不過在能盡力爭取就盡力爭取的心態下,我還是樂見這種結果;只是其中有發生一些小插曲讓自身不禁反思,若當事人不理解、不友善、不尊重律師專業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自處?又應該如何繼續完成受託的工作?

 

當然我已經按照所思所斷圓滿的完成我所能達到的結果,只是在多數人滿意的情況下,總是會有人難免受到負面的影響,而遺憾的是我不能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即便是某些人自找的難堪;只是經過這次的事件之後,我深刻的發現,每個行業的專業、尊嚴與格調必須自己維持與堅守,當然在發生遭到汙衊、抹黑與惡意攻擊的時候,還是必須親自取回,不然即使表面上船過水無痕,自己內在的良知與信念還是會不斷的譴責,只是在使用必要且會發生些微遺憾的手段與方式後,拿回的尊嚴已經重新被賦予了嶄新的內容,而這個內容往往讓人不勝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