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或遺產-繼承案件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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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暫時結束的一件家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2號判決),案情單純且屬於經常發生的事件,雖然結果屬於委託人的期待,但是還是有部分的判決內容讓我不禁思索,一個顯而易見但是可能有複雜情況的問題。

 

按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次按同法第1148-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其實就條文的內容來看,遺產的認定應該不會有太多爭議,而目前審理實務上也能利用國稅局的完稅資料佐證遺產範圍,只是很多情況都是發生在被繼承人快要死亡的期間有財產的處分、移轉等行為,倘若依照條文文義解釋應該不能算是遺產,但是依照常理以觀,也許就不是只單純看生前死後的區別可以輕易劃分。


爭產的議題總是不斷在我國各地法院上演,人性的無奈也不絕於生死之間,曾有年長的長輩分享,不要留太多財產給子女,避免產生以後的糾紛,但是換個角度想,一但兩眼一閉的瞬間,所有的煩惱與擔憂就再也不復存在了。

 

也許錢財本身並無善惡,但是很容易引發人的邪惡,尤其是數字開始加大的時候,古語所稱一窮二白的意義,可能在於人一但貧窮接著心裡就潔白了,再想深入一點,古人推崇的高尚道德通常伴隨著勤勞儉樸,也許是反應著一個現實狀況,貧困清寒者用以自憐的自嘲說詞。

 

在現今的社會,不論有錢沒錢都會有相衍生的困擾,只是可以選擇的話,應該沒有人願意選擇沒錢,然後本於這樣的心態,爭名奪利的輪迴終究是如同繼承制度般的磐石永固,只有現實中沒有錢的人可以徹底解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