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比賽?淺析認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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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結束的一個案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20號,與自己預料的結果相去不遠,只是中間發生的一段小插曲讓自己與委託人都不禁莞爾,畢竟這種情況屬於相對少見的。

 

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本件的情況即屬適例,更加巧妙的是對方的當事人親自承認,所以本件在審理上固然沒有爭議,但是因為與案件發生之初對方的行為相比較,總是感覺落差很大。

 

真實與事實在審理實務上應該不是相同的概念,這與多數人的認知迥然相異,因為受限於事實認定要依照證據,此觀同法第222條規定甚明: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也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即便當事人在怎麼信誓旦旦的陳稱事實原委,法院也不能就單方說法予以採納,仍舊必須要審酌所有證據為判斷,只是在兩方都不爭執的情況下,法院也必須依法認定事實的存否、真偽,只是多數的情況下要能不爭執全部事實的案件當然為數不多。

 

回顧這些少數但是有利的案件,自己不禁想著對方承認的時候到底是出於甚麼心態?道德良知抑或精細計算?只是我們在案件終結而離開法院之後,盡量不要把無謂的事情放在有限的腦容量中,否則法律問題就會在思考中發酵成哲學問題,當然在天馬行空的幻想後多少能有些許的奔放快感,但是對於忙碌、高壓的生活實在是有害無益,所以就偶爾想想後,盡快清空、歸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