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成仁義在-契約糾紛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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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回顧一些已經結案的檔案,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4號,最後都是以和解收場,當事人間雖然不到冰釋前嫌的地步,但是也都可以盡量回復到簽約之前的關係,這應該已經是進入訴訟後紛爭解決最理想的結果了,只是最好的情況還是紛爭不要產生,無奈的是這不是能掌控的。

 

這兩個案件都是買賣契約的糾紛,按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這個條文可以說是所有契約的原始雛形之一,此觀同條第347條規定甚明,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雖然契約的種類、內容與標的等變化萬千,但是基礎的法律關係在一般的情況下還是大同小異,也因此在進入訴訟後的攻防也都能夠有所準備與預測,只是這些事情發生時,當事人往往已經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也與當時簽約預想可以順利履行的期待大相逕庭,而所能做的也只剩下等待了。

 

自己深刻的知道,訴訟的結果與當事人的預期往往不一定相同,所以在程序進行中持續不斷的溝通一定是必要的,而自己幸運的是大多都能遇到能接受合理分析、判斷與意見的當事人,從而不論是在哪種結果上都可以接受,只是自己希望的是,把第一次的委託當作最後一次的委託,當然很多時候這也不是能控制的。

 

而很多案件的結束,其實只有當事人、律師與承辦的司法工作人員才知道其中的過程,而這些故事變成了經驗,在適當的時間點悄悄流傳,給有緣的人提供參考與方向,從而形塑出一條合情合理且合法的道路。只是走著走著,不免還是會有既視感,人的紛爭似乎不外財富、名聲、情感與認知的差異所產生,彷彿是同樣的劇本但是不同的演員不斷的上演。

 

想著想著也只能,平心靜氣的回顧、思索、規劃與放空,把感慨的能量轉化為空寂的心境,重新面對未來的挑戰,不論大小;畢竟也到了稍微不年輕的歲數,只是近來常與學弟妹們聊天分享經驗,讓自己也有些竊喜,原來我還是蠻年輕的,不論是在心理還是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