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會過去,都會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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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ㄧ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732號不起訴處分書,簡單的妨害名譽案件,也已經達成和解,雙方也似乎回復正常,甚至連自己也都快要忘記這件事,只是在整理歸檔的時候,我們或許不是最直接的,但卻會是記憶最深刻的吧!


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在偵查階段撤回就是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只是這樣簡單的法律概念就會套用在每個不同的當事人、事實與律師身上,然後即使我們都可以歸納出大概的類型,但每一個案子都或多或少會有不同的地方,這也可能是枯燥無味的法律中,僅存的些許有趣的地方吧!


加上近來心靈的探索又有所突破,畢竟過往雖然對看淡已經瞭若指掌,但還是對於看細不夠嫻熟,而在忙碌疲憊的累積下,總算有所成效,也逐漸可以知道,所謂的觀自在菩薩行深,到底是觀哪裡,然後要哪裡深。


一勞永逸的想法通常都不盡正確,只是人慣性的認為目前所知的都是永恆、不變,總是要不停的套用已知的觀念到每一個實境中,逐一的驗證與調整,然後看有沒有辦法總結公約數,接著要再持續實驗,找出不同。


也慢慢的可以發現,為什麼自己會陰錯陽差的踏進現在的職業,只是很多巧合的狀態,讓我也知道,尊天地,敬鬼神,盡人事,不用去做超過自己分內以外的事情,然後累積到ㄧ個程度以後,份內的事情會慢慢變多而已。


對自己最有感的事物,往往都還是心裡的體悟跟突破,但是沒有外在的成就與轉變,內在也幾乎不可更替,所以專注在別人身上,就會是改變自己的捷徑,只是這樣的邏輯實在太過違反多數人的認知,所以少有人發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