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才算數?家事案件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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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暫時告一段的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69號民事判決,算是一個典型的家事糾紛,照例是一個案情事實單純、訴訟結果如同預期、進行過程沒有太多變數的案件,只是不論如何,家事案件沒有輸贏成敗,只有無奈傷害,沒有圓滿只留遺憾,這是不得不然的結局。

 

又我國婚姻改採登記婚制度已經行之有年,而實務運作上自然有相因應的做法,只是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有時還是難免發生法律上難以處理的情況,而本案就是因此所生訟端。

 

按...依最高法院75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將書面合意,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離婚之登記認為要式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離婚登記不具備,離婚契約無法有效成立,故不得訴請離婚之登記。併參民法第975 條規定以將來結婚為目的之婚約,不得強迫履行,使當事人保留最終真意決定權之法理,僅有約定前往離婚登記之承諾,仍只為離婚之預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得以離婚之預約,訴請他方為離婚之登記...

 

又按...其次,婚約不得強制履行之立法意旨在於確保結婚之意思自由,亦即確保身分行為高度之意思自治,如其得附違約金,則為免於履行違約金之負擔,身分意思將受強制,因此外國立法例均明定婚約不得強制履行。同此法理,對於一方違反離婚登記者附有違約金之約定,我國民法雖未規定婚姻附違約金之效力,但學者解釋該約定均為無效...

 

次按...至於具體法律適用上亦可認為附違約金之離婚預約將使當事人一方就身分意思受有間接強制,與身分法保障身分行為意思絕對自由之立法精神有違,而屬民法第72條所指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無效情形。是此項約定乃以財產行為為後盾間接強制身分行為之履行,儼然違反身分行為意思自主原則與法律精神,係屬違反公序良俗之約定而為無效...

 

起承轉合、成住壞空;有聚有散、有生有死,我們的職業總是不斷地檢視除了自己以外的人生,考驗我們是不是真的能夠勘破無常、無我從而勉強算是邁入涅槃的平靜彼岸,只是每每審視完之後,自己不禁發現,離古往先賢的超脫豁達,似乎還是在天壤之別的地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