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手? 車手? 實務經驗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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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終結了一件有關詐欺的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31號),這種案件實務上層出不窮,雖然案例事實單純、法律爭議也算有共識、審理實務幾乎也能有所預見,剩下的差別可能只在每個不同的人而已。


只是本案最後的結局對自己的委託人而言算是相當輕微,也圓滿順利達到期待,不過比預期的情況還多花了一些時間,因為本來這種案件如果能在偵察中達成和解,經驗上應該是可以得到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按該判決指出...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率而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工作以牟取報酬,價值觀顯有偏差,且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在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為取款車手,亦無事證顯示其係該詐欺集團之主謀、核心份子或主要獲利者,兼衡其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且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6 年度偵字第17033 號卷第102 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目前無業、無家人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31 號卷107 年3 月26日審判筆錄第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次按該判決也論及... 末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件提款行為,並沒有拿到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31 號卷107 年3 月26日審判筆錄第4 頁),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分得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之情形,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無奈的是這種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即便達成和解也是必須奠基在認罪的前提下,而這樣因此會暫時留下紀錄,只是本案能爭取到緩刑也已經是最有利的局面,不過即使委託人滿意,自己也仍必須思考,何以與預期有所落差?


這種有關人頭帳戶、車手等的刑事案件雖然業經官方大力宣導,但是仍舊無法根絕,每每處理不同的個案,總是不禁納悶為什麼會這麼容易遭騙?不過看著看著似乎也逐漸有所體會,只是尚未能明確的歸納出一個結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