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則凶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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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小字第435號民事判決,案件結果完全如預料、當事人一樣滿意判決結果、判決理由也如同自己的主張,只是在案件進行中,卻又再次印證了,訴訟不會產生真正好的結果,也會完全破壞所有的關係。


為了標的相當小(小額訴訟的標的就是指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案件,兩造之間原本是設計師與廠商的款項糾紛,牽扯出了原先廠商的專案經理,加上廠商的上游,還有其他案場的人,真要精算的話其實被告所花費的時間、精力都遠遠超出標的倍數以上的成本,只是在我國的官司,打的往往不是利益,而是生氣。


當然審理過程中,我自己也是嘗試與對方交涉,只是每每在口乾舌燥之後,無法獲得共識的情況也是在所多有,不見黃河心不死的觀念可能不是在調解進行時妥適的心態,當然獲得勝訴對律師而言是好事,但是能夠獲得當事人間的糾紛解決也或許才是考驗律師能力的指標。


無奈的是因為立場相異,說服相對人的事情往往更加難以達到,也不可諱言的是我們通常也不會太在意相對人陳述與本案無關的事情,也有不少同道會直接打斷,避免浪費時間,這當然會引起對方情緒上更多不快。


成敗論英雄,而且官司結束後,不論是哪一邊的當事人通常就不會再與律師聯繫,當然我們偶爾會從別人口中,知悉委託人或對造曾經對自己的看法,只是對造的說法必然是難聽、不堪、惡毒與苛薄的,因為事實上我們就是影響判決的人,如果這個判決又是對他不利的時候,至於對造會不會反思是自己的因素,就看緣分了。


雖然現在的法治觀念,人民都有訴訟的權利,只是大家如果只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待人處事,自然就是會受限於裁判規範的本質,直白的說就是紛爭會層出不窮,因為目前的法律規定當然多數與訴訟有關,以此做為行事準則就是在為訴訟做準備。


慢慢的我也開始能體會一些前輩處之泰然的豁達心境,因為有人就有糾紛,大同世界終究是理想,所以也才能讓人嚮往,不過我們還是活在現實的世界裡,總是要立穩腳跟、彎下腰、動手,不論是要打或要談,畢竟務實的環境讓我們在壓力的氛圍下,必須利用糾紛作為某些程度的溝通管道或宣洩的出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