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事件,相同處理-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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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委託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續字第18號),是一個有關侵占案件的內容,而之前已經有協助委託人獲得一個不起訴處分,但是告訴人再議後續行偵查,然後又再為了不起訴處分。


其實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多數案件的結果並不會有太大的差異,畢竟檢察官與法官認定事實還是必須依照證據,即使存有被大多數人誤解的自由心證主義,我們現行司法審理運作上認定事實仍舊是有大致的脈絡的。


而委託人在前案中因為已經有過出庭應訊的經驗,而且這等同是重覆再陳述一樣的事實,所以心態上沒有第一次出庭時這麼緊張,而我這邊的工作也相對單純很多,等同只要重複之前的不起訴的內容而已。


委託人在收受不起訴處分的時候問了一個有標準答案但是通常無法接受的問題:他可以再議幾次?我也只能回答:只要有發回續偵,他想再議幾次是沒有限制的,不過看著他逐漸輕鬆的神態,我想已經是習慣了。


依稀記得在寫論文的時候,總有同學與學弟妹都會問老師:要改幾次?以前總是認為這種問題應該不會出現,而現在回顧以往才深刻的體悟到自己以前也確實太過自以為是了,也許人都會下意識的預定目標與期程,只是端看每個人能忍受的極限罷了!


我們總是會在偵查庭、法庭不斷聽到:重覆的事情不要再說了、這個之前說過了,只是在每個案件的背後,都是一段沒有重複的人生故事,所幸自己多少還能保有相對柔軟的耐心,在每天的勞碌奔波之後。


即使自己也會感到厭煩、枯燥與乏味,我也能夠很快的轉移自己的注意力去排解這樣毀滅與散亂的情緒,重新歸零並回復專注,因為不只我們的執業須要這樣的心理素質,而是每個成熟的人都應該要俱備的,可是越是這樣思考,就會越羨慕小朋友無拘無束、純真自然的狀態,即使我們知道自己已經成熟長大,但還是不禁會這樣緬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