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判過了-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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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收受一件結束的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也是法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也因為確定判決的前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也是自己經手的案件,所以這在意料中的結果,除了沾染委託人的開心之外,沒什麼特別的感觸。


不過很多明確的案件在終結之前,對每個委託人而言都是心驚膽顫、徬徨無助,我們律師這時候能做的似乎也只是不斷重複說過的話,如同禱告與誦經一般的,幫助委託人強化腦波與安定心神。


依稀記得師父的教誨:練,多練,你多練練,你多練練好不好,其實與現在我與委託人的話語有某種程度的雷同,畢竟在駕輕就熟與新手上路的不同階段,心態的調整始終是重要的課題,只是在跨越的前後就是截然不同。


自己的心態在老化的速度上似乎特別擅長,這讓我免除了很多無謂的少年維特的煩惱,但也增加了很多老人與海的覺受,只是不論如何在我緊握雙手的時候,總要假裝存有孤星淚的理念與奮鬥。


曾有一些前輩偶爾在放鬆舒適的場合,也會多少分享一些職業倦怠的情緒,自己似乎也曾經有過,那麼短暫的一剎那,然後又被忙碌的行程推延,找尋內在動力的長期計畫,所幸心裡的各個部門沒有忘記,編列預算與執行。


其實在沒有方向的時候並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因為太多的時候不也只是還在摸索與追尋,甚至在不斷修正與改變,然而人生的意義總還是要回歸,自己的賦予,不論是在什麼,能夠出現或發掘一個,自己欣然接受的存在理由,我想才會是一個生命,真正的開始,即使會轉眼結束,誠如古語所稱:朝聞道,夕死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