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期不待,沒有傷害-實務心境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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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輾轉得知原本一件幫委託人取得有利結果的案件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勞上字 000013 號,似乎因為對方上訴後撤回而告一段落,當然這是從其他人處得知,因為委託人在確定有利結果後,本於隱惡揚善,定紛止爭的理想上,與原審律師失聯是意料中的選項,而且這已經是我們的執業日常。


依稀記得不少委託人曾說,你們律師都很現實,這種啼笑皆非而有標準答案的問題實在太過幼稚,畢竟不論有沒有進入訴訟程序,與法律有牽扯的事情當然是在現實社會中更加現實的爭議發生,我們不從現實的角度研議、分析、判斷並給予意見,那我們的專業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當然我們也很清楚,講這個問題的人心中想聽到的答案,不外也是委任費用議價,而且最好是能議到無價。


也因為自己特殊的經驗與價值觀使然,我沒有在付出與回應、努力與收穫的相對思考下有衝突與矛盾,甚至是失落與惆悵,而可以專注在自己既定的目標、理念與想法上逐步落實、完成、改變與調整想法與做法;本來以為這樣是蠻簡單的,只是多與人交流分享之後發現其實也未必這麼容易,自己只是運氣好與剛好而已。


記得師父以前在分享一些技擊的經驗,除了發揮平時的訓練外,更重要的就是臨場不要思考,自己的愚鈍導致很晚才體會到這種可能是接近所謂的禪定的狀態吧!具體的說就是做之前就要多想然後想清楚,一旦開始就放手去做不用瞻前顧後,當然撇開可以享受傷害別人的快感不提,心無旁鶩的覺受真的相當美妙、愉悅與嚮往,尤其是之後能贏更加爽快。


而因緣巧合下,我也懶惰的帶上這種心境到執業的歷程中,然後發現其中的共同之處就是專注當下的體悟,還真的是可以代用,衍生的想法就是對我來說,每個案子都當成是最後一次見到委託人般,那開始進行後就沒有什麼雜念去預設結果與立場,而與原本預想不同的就是,會進法院跟地檢的人往往不太可能只有一次。


或者是我的風格也不容易讓人注目,所以太多案子圓滿結束後,委託人似乎像失憶般的以為原本就是風調雨順,即使過往多少會有一點感傷,雖然也是幾天的時間,自己就會滿意的為隱身技術已經登峰造極而竊喜;其實小小的體悟不外就是,我們保留自己的誠心與善意回應給願意同等回應我們的人,其他的事物對我們來說,只要與人有關,就是公事,而公事公辦本來就不會有什麼想要回應的期待,當然不會有什麼情感上的感觸。


然後久了、習慣了、熟練了,慢慢也能平靜坦然了,因為人必然是現實的,只是在現實以外還能保有多少真、善、美的餘裕而已,也不要嘗試挑戰,因為挑戰人性就是傷害自己的感情,在這個領域上,逃避雖然可恥但是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