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夫妻,還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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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沒有律師沒有處理過家事的案件,而淺顯易懂的說不外就是離婚、搶小孩、爭財產或遺產,而這種有關身分上的爭議因為牽扯較多的感情因素,所以處理上往往都要付出更多的時間精神與耐心包容,甚至很多時候要承受大量的負面情緒與壓力,而我們也不能用清官難斷家務事作為推辭,一受委任等同要走完這段委託人的艱困人生。


而在有小孩的案件中,實務上也有相關的指導原則... 為了維護孩子的權益及減輕孩子心靈的傷害,更為了避免父母利用孩子而意圖左右法院的判決,民國102年底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第 1055 條之 1,即親權判定增加了「友善父母條款」,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父母雙方均應該讓孩子與未同住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若其中一方有阻礙或禁止孩子與他方聯繫互動的行為,將會影響監護權判定結果...,只是每個個案中能否落實,就有賴運氣了。


自己身處在相對極端幸運的環境中,在執業以前,我天真的以為健全的家庭是普遍的常態,然後在不斷的案件累積中,一個個彷彿不同世界的家庭糾紛如實的呈現在自己的生活中,也有賴自己的適應力,沒有因為太過悲情的案例讓自己有所動搖,而能夠在近乎冷漠的理性計算下,解決所面對的案件。


也常常聽到,所謂的孩子是無辜的這樣的訴求,只是自己認為,現在的社會中根本沒有人是無辜的,但是一定有需要負起大部分責任或是代價的人,顯然小孩應該沒有能力,而且也無庸承擔大人的一切,遺憾的是很多時候這些孩子的靈魂其實已經被打上被拋棄的烙印,然後必須背負一生。


可能是太過忙碌,我通常不會去關心已經結案的當事人,不論他們的故事多麼曲折離奇或是駭人聽聞,因為法律以內,依法處理,法律以外,事不關己,人生的課題當然是必須回歸自我,律師的工作頂多就是在案件進程中,多了一點陪伴、安慰與鼓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