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帶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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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受一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8號家事案件,當然之前有賴雙方律師從中的大力協調,才能逐漸解開兩邊金錢上到情緒上的糾葛,也讓孩子在成長中還是可以稍微正常(當然都是自以為,家事案件都不會是正常)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當然具體的內容如果雙方無法協議,法院也多有行之有年的方式,原則上就是一個月2次可以,每次可以帶小朋友過夜的架構,然後在年節、寒暑假等期間調整,當然會載明接送時間、地點、人與方式,只是往往需要到越細節的書面,就代表越沒有情面與信任,親人變仇人的戲碼也就於此油然而生。

 

以小孩為籌碼的方式其實在我們處理的案件上屢見不鮮,但是這樣的做法是極其卑劣下賤骯髒齷齪的,然而不可諱言的是也因為是很有效能給對方壓力的方式,所以我們就算不建議,大膽使用的人還是會無所不用其極。

 

有時接觸一些父母離異的孩子,多少感覺的到他們心中的空洞與缺憾,成長過程的安定與幸福總是會無時不刻的影響每個人的人格與心智,只是在每個人有沒有自覺而已,當然我是比較後知後覺,起碼是在跟別人交叉比對之後。

 

所以自己現在處理這樣的案件,也只能盡量秉持擴散平安的氛圍,起碼讓當事人在這段期間可以,情緒稍微穩定,因為遇到這樣的事情,很多時候真的只是比較倒楣,不是真的只是人的問題而已。

 

自己也不敢以擅長處理這類型案件自居,頂多就是分享相關的經驗,雖然為數不少,因為每個家都有每個故事,也有每本難念的經,在抱持著恭敬與敬畏的心情,在哀戚穆肅的情懷中,我們牽引離異破碎的靈魂到獨立自強,和平理性的彼岸,至於他們會不會重新上到幸福快樂的彼岸就應該不是律師的工作了,起碼在幸福滿足這一段,我是沒有能力,但已經受有實益的既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