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沒錢? 有心無心? 有做沒做? 有真有假? 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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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同行間又有重大新聞,不可諱言的應該是負面評價居多,只是在自己職業這些許時間的經驗,我們就是會與這樣的認知相存,不管喜不喜歡,開不開心,願不願意,想不想要。


按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次按同規範第6條規定,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又按同規範第8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以上規定在總則處,通常都是一種指標上的內容,相對屬於理想性的宣導。


另按同規範第33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這是律師保密義務以及例外規定的內容,而有涉犯罪行為時通常都是例外情況,此亦有明文。


末按同規範第16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時,理論上有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但有經驗的同行都知道,很多時候實際運作跟裡想往往都是平行時空,不是可以好好面對溝通的。


只是在多數同行恪遵規範,兢兢業業的時候,只要有少數個案產生,既有的負面印象就會摧毀所有其他人想慢慢累積的尊嚴、公信、品格、榮耀。


所幸同行多數還是秉持道德良知,只是會因應現實調整,愛惜羽毛的觀念在我們這行還是屬於絕大多數,我們也仍舊癡心相信終有一天,一般人民會如同相信法師一般的相信我們,尊重上師一樣的尊重我們,但至於是哪一天?我們也很清楚,不會是明天或很快來臨的那天,或是我們還能親眼看到的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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