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正夯─線上購物的風險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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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發達是這個世代的重大變革,對比早些沒有網路的時期,科技的進步帶給了人們不一樣的想像,人們只需在家裡上網,便可以知道世界各地的風景、新聞,甚至是與人溝通。

 

買賣也迎來了重大的轉變,傳統的實體商店依然林立,但許多電子商務的網路購物平台也席捲而來,人們不再需要出門,便可以將商品帶回家,甚至因為沒有了空間、時間的限制,能夠接觸到更多琳瑯滿目的選擇,古語有云:「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在21世紀實現了。

 

網路帶來巨大的便利,甚至因為省下了實體店面的成本,所以網路店家能夠以更優惠的價格回饋給消費者,但一件事情往往有兩面刃,在這個網路最發達燦爛的時代,也同時潛伏著陰暗的風險,這篇文章讓我們來聊聊,關於「網路購物」的事情吧!

 

網路上常見的消費糾紛不外乎:商品瑕疵、詐欺、仿冒品、廣告不實、拒絕退貨,當消費者遭遇到這些問題時又該怎麼辦呢?

 

雖然網路是一個近年來新興的概念,但仍離不開民刑法的問題,也可以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去主張自己的權利救濟。

 

一、 商品瑕疵:

 

由於網路購物是看不見實際我們拿在手上的產品是否完好無缺,所以商品瑕疵的問題對比傳統購物更顯嚴重,當消費者拿到商品時,謹記第一時間檢查商品是否完好、規格是否一致。

 

倘若不符合,此時賣家應負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主張以下權利:(1).交付無瑕疵之物 (2).解約(3).減少價金,相關權利可以參考民法第354、356、359、360、364條。

 

二、詐欺:

 

刑法第339條是詐欺罪,請記得,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分別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物品。常見於網路上的不外乎收了錢人消失,或是詐騙集團使人匯錢進去她們戶頭,尤其是後者最為嚴重,筆者在此也建議大家,無論什麼事情發生,冷靜是第一步,在未釐清狀況前請勿把自己的錢財交予他人,適當地尋求幫助也是個好解方。

 

三、 仿冒品:

 

網路上常發生「物超所值」的情況,再加上看不見實體商品,往往會出現買到了仿冒品的案例,在此情況除了會構成上面的詐欺罪之外,更可能會構成侵害商標權以及刑法第254條販賣偽造商標之貨物罪喔。

 

四、廣告不實:

 

網路最大的便利便是突破時間與空間的框架,連結世界各地人、事、物,但在物理上仍是無法改變距離的存在,商品與網路上有落差更成了大問題,無論是顏色、材質等等,常造成許多糾紛。

 

這個情形當然可以適用民法,但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中有特別針對了不實廣告作規定,收集證據後,更可以透過第26條進行檢舉,遏止這種不法的事情,。

 

五、拒絕退貨:

 

由於上面提到,物理上距離無法消除的原因,消費者是無法親自接觸到商品的,所以許多糾紛發生時,退貨是第一選擇,鑒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94年6月3號的消保法字0940005329號函釋中附上了重要見解:「網路購物,若商品不如預期,是否得主張消保法第19條7天猶豫期間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如網路賣方為企業、個人經營者、買方屬消費者,且符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上開消保法規定適用。」至此,消費者可以依此主張權利。

 

網路帶來了許多便利,也有著許多危險,然而科技的發達已是大勢所趨,每個時代皆有每個時代的特色與提問,身為此時的我們更需要對自己所置身的這個社會有所回答,筆者希望大家在享受方便的同時,不忘多加小心,避免自己陷入消費糾紛當中,尤其在這個網路正夯的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