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漫畫改作電影的契約糾紛,看法院對著作授權契約期間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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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年代的職業漫畫家,《young guns》作者,林政德老師,在2021-07-02聯合報博得一個版面。據報導,這部青春熱血的漫畫,準備改作成電影,但是作者與電影公司,針對權利金的金額,和授權改作的期間,起了糾紛,最後,這部漫畫改編成真人版的計劃,以合作破裂告終。

 

究竟授權改編著作,要注意哪些事?以本案為例,林政德本來是透過經紀公司,出面和吉時娛樂公司洽談合作事宜,雙方在103年9月1日,簽署了一份契約,將原本的契約當事人——經紀公司和吉時娛樂——改成了林政德和吉時娛樂。

 

全案的關鍵,就是這個改契約動作,因為改契約,而形成了二份契約,以改契約的時點前後,形成舊合約和新合約。舊合約,是在101年7月1日簽訂;而新合約,則是103年9月1日簽約。

 

這份自103年9月1日簽的新合約,內容在授權電影公司著作改編,是採「不含原著美術著作之衍生商品」的授權方式。其意,電影公司取得漫畫改作電影的權利,但是針對電影引發的週邊產品等的販售利益,電影公司是沒有權利的。

 

又《Young guns》改編電影的授權期間是七年,用以交換的是林政德取得126萬元的權利金。然而,林政德老師,在105年1月8日,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吉時娛樂公司表示終止合約。為此,吉時娛樂公司向林政德提告,要求後者賠償籌拍電影的支出、商譽的損失,以及律師的費用等等。

 

一審結果,林政德被判要賠500多萬,林不服上訴到智財法院二審,法院判命廢棄一審判決,林政德免賠確定。何以結果會有這麼大的轉彎?關鍵即在法院認定不同的著作授權的始日,一審認為是103年9月1日,上訴法院則認為是101年7月1日。

 

在《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的一審判決中,法院採用了吉時娛樂的說法,認為吉時娛樂已先終止與林之經紀公司的舊合約,再和林簽新合約,故簽約日期,即從新合約所押日期為始點,即103年9月1日開始計算。

 

在《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0號》的上訴審,法院則是認為,由於林透過授權電影公司著作改編的權利,而取得的權利金,自103年9月1日起,並未重新計算,而仍是取自101年7月1日之舊合約中,吉時娛樂給予林政德老師的126萬。在權利金不變的條件下,若著作改編授權的始點,由103年重新起算,則等於吉時娛樂透過簽訂新合約,來延長授權期間,足足延長2年又2個月,卻沒有給予林對價。

 

因此,智財法院認為「林政德並未因延後開拍期限獲得任何補償,自屬對於原合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產生重大變更,顯已扭曲兩造當事人締約之真意,違反民法第98條之規定。」並引用《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39年台上字第1053號》、《85年度台上字第517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等民事判決,為判斷標準:

 

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39年台上字第1053號:
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

 

85年度台上字第517號:
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即解釋契約,應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暨交易上之習慣,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

 

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
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
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

 

原本,吉時娛樂主張,由於在授權改編電影期間內,林於105年片面終止契約,造成吉時娛樂為準備開拍電影,而支出的「徵選演員、剪輯後製工作站之費用、拍攝宣傳片之道具、拍攝宣傳短片之髮型設計人員費用、至高雄選角之費用、總製片前期籌備費用、選角海報」等費用,被一審法院採納為電影公司所授損害;此外,尚有吉時娛樂當時已向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申請了的補助金,由於電影無法繼續拍攝而無從領取,為所失利益;以及,吉時娛樂的商譽受損賠償金,法院認定為20萬。

 

以上的賠償金額,在林上訴到二審後,由於法院認為林的終止契約合法,不構成違約,故延伸出的損害賠償: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和商譽等,當然不復存在,故廢棄一審判決吉時娛樂公司勝訴,並命其負擔訴訟費用。

 

小結,簽訂契約時,模稜兩可的解釋空間,或許是讓簽約雙方保留變更條款的彈性,然而,一旦契約的解釋有2種以上的可能,法院的判斷標準,將依立約時的事實證據資料參考,又法院不能拘泥字面中或截取一二語,和解釋的方向要符合誠信原則,以及,將商業交易上的習慣納入解釋。如此一來,當初簽約時保留的彈性,或朝一方當事人有利爾,或與一方當事人所想不盡相同,也未可知。以上案例,供予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