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Fake變臉所涉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Pxhere

110年10月18日網紅小玉(本名朱玉宸)因涉及以DeepFake技術將色情影片人物換臉為公眾人物,並於收費群組販售換臉影片之行為,而遭警方逮捕、並依涉犯散布猥褻物品、妨害名譽等罪名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據新聞報導指出,小玉至110年10月止,不法獲利約新台幣1100萬,且換臉影片受害者超過百人。


而後檢察官命小玉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然而後來考量小玉的財產及犯罪所得大多經查扣,難以交付50萬元保釋金,而改為30萬元。這當中小玉行為究竟涉及什麼刑事犯罪行為呢?又常被民眾誤會的交保是否代表無罪呢?筆者說明如下。

 

「交保不等同無罪釋放」


所謂「羈押」,是指偵查階段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為被告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可能時,為保全證據、防止被告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
因此,羈押是一種為了保全證據等目的手段,而非判斷被告有無犯罪的判決,往往民眾對於被告以多少元交保而認司法已死、恐龍法官等,確實是極大的誤解。

 

「本件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DeepFake又稱深度偽造,是一種以人工智慧進行人體圖像合成的技術,更可以通過交換兩張圖像的人臉達到換臉的結果,本件小玉便是透過這個技術將多達百人以上之公眾人物的臉部與色情影片人物交換,以進行合成影片的販售。


然而小玉前開行為,是可能會成立刑法上犯罪的,如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等,然而每項罪行成立的構成要件均有不同,仍需逐步檢視是否有主觀犯罪意圖、客觀犯罪行為等因素,無法僅憑新聞報導認定小玉犯行。

 

從以上的規定可知,目前臺灣尚未存在針對本件數位性暴力、性霸凌行為的法規,故就算其他相關規定有相對應的刑罰,仍無法起到有效處罰行為人的效果,而這種犯罪行為也已經並非第一件,相類似行為可參考情侶間散佈性愛影片之案例。


筆者對此亦呼籲,臺灣應針對此類型犯罪行為儘速立法規範,而非繼續透過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此不僅無助於遏止此類型犯罪行為,更難以實質保護此類型犯罪之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