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者》劇本風波的著作權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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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目擊者》挾著高質感與好口碑,從三月底上映以來票房已飆破4000萬,為上半年稍嫌冷清的國片市場帶來一線曙光。筆者平日亦鍾情於推理類題材,耳聞此片大受好評後便前往觀賞。看完後不禁嘆為觀止,敘事節奏明快、劇情峰迴路轉、場面調度也令人激賞,可謂台灣懸疑電影的新高峰。

 

人生如戲、戲如人生。一篇來自故事原創者的公開信,引爆《目擊者》的戲外風波──現實似乎永遠比劇本精彩。自稱本片真正編劇的「桃樂絲」向媒體爆料,2015年她將故事授權給導演程偉豪拍攝為電影,但至今仍未收到酬勞15萬元,希望討回公道。此舉受到許多網友熱情聲援,紛紛指責程偉豪導演欺負編劇;而面對質疑,程導馬上出示協議書自清,表示早已獲得桃樂絲的授權。

 

本案雙方各執一詞,且事件發展如火如荼、結果尚在未定之天,更多細節還請有興趣的讀者自行查詢,筆者僅針對事件中關於智財的部分發表一點淺見。

 

首先是比較輕微的用詞問題。本事件剛爆發之時,許多新聞標題都提到「抄襲」一詞,例如「《目擊者》原作再批導演抄襲:拿到劇本卻不付錢,合理嗎?」、「《目擊者》抄襲?原創控:未付15萬開發費」。然而綜觀整部著作權法,其實並無「抄襲」一詞,最接近本案狀況的應該是「改作」,意指藉由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情形,規定在著作權法第3條第1 項第11款。不過作為口頭上的用語,多數讀者看到標題的「抄襲」二字,也能大概掌握事件輪廓,因此姑且不加深究。

 

真正引起筆者興趣之處在於,桃樂絲自稱的原創構想,跟程導今天端出來的電影成果,兩者的故事到底有多相似?是否相似到會讓一般人看了之後,都高聲疾呼「這就是抄襲」呢?

 

著作權法中,有一個相當爽快的國際共通原則──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有人稱此為「觀念表達二元論」,我國將其明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除非表達某個思想的方法很少,少到必須將「思想」和「表達」兩者視為不可分離,才例外不保護該表達,否則將形同國家對思想的保護。

 

今天你可以找朋友們玩一個說故事遊戲,交叉使用「車禍」、「絕症」、「復仇」、「失憶」四個元素,出來的結果可能粗製濫造、也可能感人肺腑,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以上元素的思想內涵,在每個人腦中應該相差無幾,但優秀的韓劇編劇卻可以用爛梗炒出一盤好菜,這就是表達能力的展現。

 

「天下文章一大抄」,但抄法也有檔次的分別。活在資訊流通的社會,接受前人滋養的同時,自己或許也提供了哪怕只是一點點不一樣的東西:《陰屍路》運用獨特的敘事手法,描寫絕境之下的人性碰撞,得到全球影迷的認同;同樣是殭屍片,《末日之戰》的喪屍比《陰屍路》跑得更快、還會用疊疊樂的方式翻牆,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如果喪屍不僅跑得快、還聚集在高速移動的密閉車廂中,那緊繃的氣氛就會被推到最高點──《屍速列車》只是搬移了場景,就又貢獻了一種拍法,為殭屍片文本增添一抹多樣性。

 

著作權法正是深諳此道:如果制度對於少數的原創者完全保護,人類文明只會原地踏步;因此法律反其道而行,在氾濫的抄襲控訴聲之中,只做出最低限度的妥協──選擇保護一點點「表達」,以換取創作世界裡「思想」的解放。

 

回到本案情形:如果桃樂絲之後能乾脆一點,拿出她所完成的最後一版劇本,作為具體的「表達」,與現今上映的版本進行情節比對,案情或許就不會像現在一樣撲朔迷離,流於兩個心高氣傲的創作者各說各話了。

 

目前已知的狀況是,程導在桃樂絲完全知情的前提下,與其簽約並合法取得改作權。至於兩方授權契約的用詞有多麼粗糙,對於彼此權利義務的梳理有多麼草率,授權標的、授權範圍和期間、授權費和權利金的指涉有多麼模糊,以及這份契約簡陋到令筆者多麼的不忍卒睹,則是另一個值得慢慢講的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