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寵物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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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陣子我們就可以在新聞上看到寵物咬傷他人的新聞。在台灣養寵物的人數眾多,而飼主們往往會認為自家的狗狗很乖巧,不會主動攻擊他人,因此常常會忽略到法律上有強制規定,飼主有義務管好他們自家的毛小孩。

 

而在碰到寵物致使他人受傷的情況,飼主應該負擔哪些法律上的責任呢?一般應負擔的責任可分為三種:

 

(一)行政罰部分


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而所謂「防護措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公告意旨,應係指將寵物繫上牽繩或戴上口罩等相關防護措施.如違反相關規定而拒不改善將可以處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二)刑事責任


寵物未繫牽繩可能導致他人受傷,依一般大眾的社會通念來說,是極有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縱使飼主認定自家寵物很乖巧,也可能會構成刑法兩百八十四條的過失傷害罪。

 

(三)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法律上要求飼主對動物管理要負相當之注意義務。而就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之舉證,此部分之舉證責任應由動物占有人負相關舉證責任。另外所謂相當注意義務以一般實務而言,常以有無使用牽繩制止或配戴口罩等行為判斷雙方過失責任,飼主不可以在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僅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會發生這樣的事而免責。 因此在飼主未盡相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被害人得要求飼主賠償醫藥費。

 

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可能是因為寵物衝出馬路,致使路過之騎士因受到驚嚇而摔車受傷或死亡,就此部分雖是寵物「間接」造成他人損害,但因為民法上所規定的「加損害於他人」是包含了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因此動物占有人仍不可以此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同條第二項亦有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因此若寵物非係因主動攻擊而造成他人損傷,而係出於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者,此時仍應由動物占有人負擔賠償責任,但可於賠償後再向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之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