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勞動事件法草案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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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蔡政府上任後,大刀闊斧地修整勞動基準法,各界看法不一。有論者認為兩次的修法偏袒資方,讓勞方的地位更加弱勢;亦有論者認為,政府不應過度介入勞動市場,因為一部法規難以適用到所有行業,硬性規定各種勞動準則,恐怕扼殺經濟活力。

 

姑且不論孰是孰非,筆者認為探討勞工權益問題時,最關鍵的並非勞基法是否「越修越漂亮」,而是權利保障究竟有沒有「落實」。如果雇主有心規避,或是訴訟成本低廉,「被罰比守法便宜」、「寧願被告也不守法」,無論條文多美麗,絕對不會有雇主會遵守。故而,筆者一向更加關注勞動訴訟法、勞動檢查/稽核、勞資協談、工會制度等問題,而比較少在意勞基法究竟漂不漂亮(平心而論,如果雇主都守法,員工都認真工作,我們的勞基法還蠻漂亮的)。

 

司法院於日前公布勞動事件法草案,摘要司法院之新聞稿如下: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其重要內容有以下七點:

 

一、 專業的審理: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擔任勞動法庭法官。

 

二、 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將建教合作的相關爭議、工會相關爭議、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侵權行為爭議,皆納入勞動事件的審理範圍。

 

三、 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由法官一名、調解委員兩名組成,並酌採仲裁原則。

 

四、 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於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起訴,減徵或暫緩勞工的裁判費用,減輕勞工舉證責任,雇主就相關文書負擔更多提出之義務。

 

五、 迅速的程序:法官應適時說明相關事項,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且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 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便利勞工可以併案請求;讓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者,得於第一審為訴之追加,請求先行確認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

 

七、 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擔保責任,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上述內容或許有些複雜,筆者針對較難理解、與一般勞工密切的部分再行說明。

 

首先,勞資調解的功能獲得增強,讓勞資彼此不必進入訴訟,就能夠盡快把爭議化解,節省彼此的時間與訴訟費用,並且規定調解須在三次內終結,避免資方以拖待變。

 

若不幸談判破局,真得進到法院訟爭,該法亦要求須在一次辯論內終結,讓勞工不必頻繁「上法院」而影響工作。另外,勞工可以直接在公司的所在地起訴,而相關的裁判費用可斟酌勞工本身財力,給予免繳或是減半。在訴訟過程中最重要「舉證責任」分配,依據該草案而言,大大減輕勞工的舉證義務,避免重要文件,諸如:打卡紀錄、勞動契約、保密條款等文件,往往掌握在雇主手裡,而勞工幾乎無法舉證的窘境。相反的是,雇主將被課與更多提出相關文件的義務,否則將承受不利的裁判。

 

最後,好不容易打贏訴訟,事情其實還沒完,倘若雇主死皮賴臉就是不依,勢必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實務上又常遇到「雇主脫產跑路」,常讓勞工就算贏了訴訟也拿不會應有的權利。依據該草案,勞工將可以更容易地向法院聲請保全執行,讓雇主無法脫產,草案更要求法官必須依據職權宣告「假執行」,即「先執行」之意,即使訴訟尚未完全終結,勞工仍可先取得勝利之成果,避免雇主落跑。

 

總上來說,司法院日前公布的草案值得期待。但是,筆者擔憂的是,無論是法官、法院各級行政人員、勞檢員都嚴重欠缺,尤其是走出大台北地區之後,情況更加明顯。如果草案真的實行,那麼已經過勞的司法人員,真的能夠承受暴增的業務量嗎?

 

改革很簡單,修法也不難,如筆者這般自抒己見也相當容易,可是我們必須切記改革「真的很貴」,完善的司法服務背後,是整個社會的集體過勞。國人必須真正理解司法資源的有限性,進而願意自發性的遵守法律。否則越是改革,恐怕只是離毀滅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