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勞動的對價: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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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中,雇主對勞工負有給付工資的義務,而且原則上應該全額、直接並定期給付勞工(參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6條、勞基法第22條及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那「工資」的定義是什麼?或許很多人會認為,反正有錢領就好,何必在意老闆是用什麼名目發薪。


但在勞動法規的體系中,很多規定是以「工資」作為基礎,進而衍生出「平均工資」的概念(參勞基法第2條第4款),並以此計算得出其他給付項目之數額,比如說常見的加班費、資遣費、勞退金、職業災害給付等等,與勞工的權益及保障息息相關。所以說,老闆用什麼名目給付確實不重要,重要的是各項給付是否屬於「工資」的範疇,這往往也是勞資糾紛之爭議所在。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才算是工資,工資就是勞工提供勞務所換取的對價。重點在於「勞動的對價性」,也會將「經常性」納入判斷標準。


具體而言,給付金額的高底可能考量的因素包括個別勞工的工作性質、內容、種類及複雜性,或其具備的學經歷、技能、年資、職等、級別等等,所以反過來說,可藉由這些原因是否影響雇主某項給付與否、或金額多寡,推斷該項給付是否與勞務提供有關。


另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有針對上述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進一步規定,將下列明顯與勞務提供無關的給付項目排除在工資範疇之外(另於第11款訂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之概括條款):


一、 紅利。
二、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 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不過實務上雇主運用之給付名義五花八門,有些是為了整體薪資管理所需;有些是出於善意,施予恩惠之福利措施;有些是則是巧立名目,刻意分拆薪資結構,欲藉此混淆工資之實際數額。因此,各項給付之實質意義及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工資範疇,需依個案情形判斷,非得僅依形式上所用項目名稱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