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良抑或終涼?回顧軍旅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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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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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在我國正常的男性應該都有抹滅不了的軍旅記憶,其中軍歌應該是足以代表各軍種的特色的縮影,本人當時所屬軍種是憲兵,從分發開始到由基隆憲兵隊退伍,就每天重複著以下的旋律:
憲兵歌
整軍飭紀,憲兵所司,民眾之褓,軍伍之師
以匡以導,必身先之,修己以教,教不虛施
充爾德行,肅爾威儀,大仁大勇,獨立不移
克勵爾學,務博爾知,唯勤唯敏,唯識之宜
軍有紀律,國有綱維,孰為之率,唯爾是資
完成革命,奠固邦基,匪異人任,念茲在茲
那時粗淺的認識就是憲兵等同軍隊的警察,專司軍紀的維護,至於其依法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部分,我想法律人應該都很了解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的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遑論最近又有因為憲兵執行搜索是否違法的爭議,重燃對此問題的探討,故應該是毋庸贅述了。
撇開上述的本務不談,我在服役中承辦了志願士兵的招募,內容包含操作憲兵娃挖(人能進去然後動作的那種),請好友來報名、作體檢,到學校貼海報等等...,那時一邊執行上開事務一邊思考,這到底跟憲兵的勤務有啥關係?如今跨時代的勤務又再次打破我對憲兵職務的想法,原來我當時的確沒有了解憲兵的勤務範圍。
也許軍隊在現代,其值勤內容自然應該與現況配合,但是如此的深入民間,充分彰顯軍民一家的行為是否能夠獲得認同則有待觀察,加上這種勤務的內容是否由其他機關實行更為妥當?由衷的希望國軍能夠從根本改變,重拾國民對軍隊的信賴與尊重,而不是不斷的在片斷的新聞中曝光被漠視的存在感。
最後,感謝那些跟我共同渡過軍旅生涯部分的夥伴,你們讓我提早體驗到社會的殘酷與黑暗,讓我現在得以更超然與成熟的思維去面對工作,惟一遺憾的就是,怨懟與憤恨的終結始終無法在希冀的人與事上發生,只能在每一個能勾起記憶的新聞後,淺淺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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