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淺析惡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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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頻有人來詢問有關彷間所謂惡鄰條款的問題,其有關條文如下,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當然多數的情況雖然初步有吻合法文中的要件,但是細究個案其實也未必能確認能夠在訴訟中取得如願的結果,只是通常多數人在意的就是要自認不好的鄰居搬遷,也不會多去分析判斷相關的因素了。

 

又因為該條之適用須與同法第49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與第16條等有關之規定相互參照,所以除了積欠應分擔之費用之情況下,很多有妨害鄰居的行為,都有構成該條之可能性,只是並非一有該行為即會遭受判決搬離的結果,通常還是須要經過不改善而無效果後,方能利用訴請法院的最後手段以謀求救濟。


只是對於家有惡鄰的情況,多數人是無法容忍片刻,在這種心態下,也很難苛求他們要顧及他人的自由,進而能協調出一個彼此相互包容的方式,只是在現代這種壅擠的都市生活,要平安順心的前提應該是要能與鄰近的周遭和平共處。

 

古語所稱: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自有其道理,其理同於,里仁為美。擇不處仁,焉得知?生活的安穩有賴心理的安寧,其中也必須配合外在的安靜,只能說居住也是一門學問與藝術,而且算是高成本的課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