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產才能破-破產實務經驗分享

圖片來源:pxhere

近日又暫時結束了一件有關破產法的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只是這件案在已於今年年中之前受委託人委託,其中歷經了一些波折,所幸暫時的能有一個交代,起碼是可以接受的。

 

按該裁定指出: ...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同法第1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復按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於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此觀破產法第63條第2 項規定自明。
必經查明債務人確係亳無資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資產確係不敷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列明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或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致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而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343號、104 年度台抗字第26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上述見解已是目前審理實務上的固定看法,只是這對於一般人的認知應該有所落差,蓋破產的字面上應該就是沒有財產,但是實務上的運作卻要求聲請人必須先有一定財產組成破產財團才能准許。

 

也因此面對相關案件,我都會在第一時間告知相關的意見與評估,而自己的經驗所觀,相類似的案件能夠成功聲請的比例偏向少數,而回歸經營面來看這也合情合理,畢竟在營運有困難時,多數人想到的是繼續努力以求轉虧為盈,而不是尋求法律途徑免除後續的義務。

 

而且相關案件有十分大量的資料需要審視、分析,其中更有地方需要借重會計等的專業,其實在處理上會比較消耗時間與精神,即使不是攸關生命、身體的權利,但所花費的往往會更加重大,而且很多時候這些案件是很多社會問題的開端,只是在事情發生之前沒有人知道而已。

 

坊間有云,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此在我們的執業中格外深刻,一文錢逼死一個好漢(也不一定是好漢,惡漢也是)的發生,不只在古代,而是會持續到現在與將來,功利與現實始終不會消失,只要在有人的社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