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債如何償?淺析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圖片來源:pxhere

最近剛結束了幾個有關感情糾紛的案件,幸運的是大多沒有進入訴訟程序,而能在表面和平理性的方式下達成協議,每每看著薄薄的一張(或數張)書面上實際上負載著滿滿的愛恨情仇,總是可以讓自己更加豁達的面對各種挑戰,以及珍惜目前自己所擁有的善姻緣,因為多數的結果往往不是用一句命運的糾纏就能交代的故事。

 

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內容已有指出, 所謂貞操權,乃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為內容之權利,其保護之法益在於任何人均受保障得以自由之意思為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之人格權。其以強暴、威逼或權勢,違背其之意志而與之性交者固屬對於貞操權之不法侵害,如其係得同意而與之性交者,原則上雖非侵害貞操權,惟如其係以欺騙、欺其年輕識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得同意者,其手段仍屬背於善良風俗,且其所取得之同意具有瑕疵,無從阻卻違法,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涉及其性交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自屬關係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其隱匿已婚之事實,致被害人於不知之情形下同意性交,則該同意顯有瑕疵而無從阻卻違法性。

 

也許再聽聞過多的故事後,我約略能理解人的情欲流動,只是多數人似乎沒辦法同時運作理性的利害計算,尤其是存有婚姻關係的情況,畢竟在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時,欺騙感情即使多數人所不能認同,甚至很容易衍生成社會事件(然後也會變成其他的法律案件),但是通常還不致於有違法的疑慮,不過一但存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時,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就會產生諸多相關的法律責任,然而也許是因為如此的壓力所產生的情狀,更容易讓人隨著感覺採取行動吧!

 

人的感情因素一直是無法探求通透的學問,再多的研究、經驗似乎都無法有一個終局解決的理論與方法,而法律多數在規範人的行為自然對此只能採取觀望的態度,等待之後能有更先進的學術結果或更高度的社會共識來重新規範這個議題,只是感情因素衍生的問題已經實際上會決定人的行為,而行為的違法與否則是能夠判斷的客體,自然在審理實務上也不乏解決之道,只是每一個感情上的動機所產生的行為,多數都有每個獨特人格下的故事,多數律師總是可以聽聞到,理性上不應該存在,但事實上確實發生,而情感上動人心弦的平行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