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明正身?-淺析婚生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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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終結了一件有關婚生否認的案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56號民事裁定,案件事實當對單純,而且有賴本所助理與委託人在事前已經完成了幾乎所有的準備,所以等同在一庭的程序中就結束了通常相當複雜繁瑣的家事案件,只是不論如何,我都希望有關人等可以用終結的案件開啟自己嶄新的未來。

 

對一般人而言屬於少見而我們司空見慣的案例事實,就是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與事實上的身分關係產生不一致的情況,而這樣的事實或多或少會引發糾紛,因為這牽涉到最深刻與隱密的個人情感因素,而自己每次聽完當事人的故事後,都會慶幸自己在相對單純的環境下成長,而可以不用遭遇這樣的外境。

 

而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法律上也有相對應的方式,依照該裁定指出:... 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 日起至第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 日以內或第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很多人可能會想要在行有餘力且時間充裕的時候,盡可能的體驗各種經歷,只是在牽扯到新生命的議題上,似乎就沒有辦法太為所欲為(當然要完全的我行我素也不是不可以,只是會負擔起相對應的責任與批評),而通常很多的爭議也是因為小孩所生,這種事情雖然在理智上能夠避免,但是似乎沒有辦法根絕,因為人還是感情的生物。

 

很多人都會大張旗鼓的訴說孩子是無辜的論調,只是我認為在感情所衍生的事件裡,每個人都是孩子,而且沒有人是無辜的;不過本於每個生命都是無價的,平等的面向以觀,如何找出一條每個生命都能延續與發展的道路,才是有意義的。

 

思索著生命、體驗著生命、享受著生命還是必須回歸如何面對生命所遭遇的困境,這也許就是生而為人的原罪與救贖,我們一方面幫助他人,一方面需要他人的幫助,從而逐漸圓滿落實,一種遙不可及的理念與理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