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斯有財?不動產登記案件爭議淺析
- 詳細內容
- 發佈:2017-12-18
- 點擊數:1178
- 作者:蘇奕全律師
又到了一年的尾聲,近日積極的回顧與檢索近來終結的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745號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4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上易字第721號民事案件,是與不動產登記有關的案件,雖然結果是委託人滿意、自己能接受,但是深入的思維下,還是有很多可以研究與探索的地方,誠如之前一位師長所教誨的,只有自己認真的研究後才能體會,學問的深奧與恐怖。
按我國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次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因此遇到相關案件的時候,調閱、審視與分析判斷謄本的內容與事實的狀況是基本的功課,而很多的時候也會產生當事人所說的與登記的不同,從而衍生出千變萬化的案例。
每次承辦相關案件的時候,就格外感謝輔大的師長即現任的行政副校長陳榮隆教授與最高法院的法官等的指導,讓我雖然是刑事法的學生而能夠摸索到一些民事法的皮毛,奠基了現在處理相關案件的深厚知識與經驗,畢竟在查閱了近萬篇的判決、詳讀了過百篇的文獻後,還能腦袋空空的情況應該是不太可能的。
又不動產案件標的通常價值高昂、權利關係與事實上狀態複雜,處理上自然有相當的困難度,只是在案件進行中,或多或少有新鮮與新穎的挑戰,尤其是在事實認定上有爭議的情況,當然我們最終希望的是最後法院的判斷能與所預期的一致,只是這不是可以每次都如預期的。
安身立命應該是生而為人的基本需求,只是現實的情況下似乎沒有辦法如此的理想化,而訴諸法律也未必能夠達到欲求的結果,這種難解的問題往往伴隨時間的流逝與生命的終結,流連往復;我們只能用結束自己承辦的案件的方式,盡力謀取委託人的權利,同時逐步落實些許的公平正義,即使我們都很清楚,這離真正的理想仍舊天差地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