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外乎情?實務經驗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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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內政部提出了糾纏行為防治法的草案,內容略為:...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其中亦有提出需要增訂的理由:...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並預防憾事發生,形成法律規範的漏洞。為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經成立推動立法小組,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及公聽會,參考日本及德國之立法例提出草案...。


執業機緣的關係自己也處理過相當多的感情糾紛所引申的案件,只是我每次在案件結束後(過程中不太有時間去細想這樣的問題),都會對執念的一方感到好奇,是多深刻與感動的情緒才會導致一個人如此的瘋狂?又如何產生這種因愛生恨的巨大轉變?


通常想著想著就會因為不堪疲累而睡著或是遺忘,自己也很熟悉不讓法律以外的情緒影響案件,加上沒有這樣的困擾經驗,所以說可以完全感同身受是不盡然的,然而當事人自己過不了自己情緒的關卡也不是我們能夠處理的。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許,這樣浪漫悠遠的古語套用在現代似乎也演化出不同的樣貌,尤其是在我們的職業範圍中,人的問題最後一定可以用生死解決,只是在任何自然死亡的結果以外,都會產生相對應的法律問題而已。


解決問題尤其是人的問題,要考量的往往不是簡單的合法,也必須衡量各方面的道理,然後撫平每個人的情緒,這樣也才勉強可以算的上是圓滿,無奈的是要達成這樣的結果,通常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神,然後最後只能憑藉運氣,所以我們的職業永遠可以體會理解古諺的意涵:We come nearest to the great when we are great in hum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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