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為尊? 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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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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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近來與一些同道友人在討論與某些主見甚強的當事人溝通協調的問題,這個幾乎無解的答案似乎會回到非法律的領域去解決,具體的展現就是交給別人解決,如同網路上目前所謂的佛系OOO,等緣分到了問題就消失了。
按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規定, 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次按同規定第27條規定,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又按第28條規定, 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末按第29條規定,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
其實律師與委託人間是有實體規定可資參照,只是在個案的溝通協調之間,往往還是會出現其實沒有規定,但是委託人要求的情況,而在這個時候要不要完全依照委託人的請求其實就有賴每個律師自己的想法與方式。
不可諱言的是,有許多委託人的要求其實是不甚合理的,我們固然可以體會與包容委託人對自己的案件心焦如焚,坐立難安的心理狀態,只是要求律師現在、立刻、馬上處理所交代的事情在現實上就不可能,遑論幾乎所有的律師都會先告知舉凡文書工作、文件往返、資料收集與問題研究都是需要工作時間的。
此外還有一些委託人會臨時要求來閱覽或取回資料、開會討論等,幾乎所有的律師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都會盡量配合,只是要律師完全配合他的時間,不允許變更甚至是要我們排開既定的行程,這樣的行為所表彰的心理狀態其實也是不言可喻,自然多數律師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這種完全自我中心的委託人也就是所謂的我們這個職業遇到的奧客,其實我們自然有各自面對與應付的方式,只是每每遇到這樣的人,我不禁會想著如果多數民眾的心態還是如此的情況下,要完成所謂的司法改革等等的目標,可能還是在未定之天吧!
畢竟公平如果沒有奠基在真正同理心的認知上,那再多的規定也無法避免惡意的濫用、再重的法律責任也遏止不了刁鑽的規避,因為現在有太多不把其他人當人看待的人,面對這種其實只是人形生物的生命,其實是無法用人間的規範約束他們的。
不過也是有委託人是值得我們用相對應的同理與體諒去對待的,因為同時有這樣的人存在,往往還是可以提醒,有好有壞、有善有惡;而在算計之中、成敗以外,我們終究要走過終結的案件,不論結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