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貴勝,不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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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又收受了兩件達成委託的案件,分別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7號不起訴處分書,案件內容算是簡單的民事侵權行為與刑事詐欺、侵占罪,而這種案件的來來去去就是我們律師的日常生活,沒有什麼新鮮有趣。


而因為案件事實相對單純,我通常在處理上都會盡快的彙整好相關的證據資料,齊備所能列舉的法律意見與攻防方式,最後就是希望法官、檢察官與對方律師也可以在相對等的心態上,加快審理的速度,畢竟案件懸而未決的時候,站在律師的立場就等於之後的時間被相對約束,從而必須等待。


速度一向不是司法的性質之ㄧ,但是卻是商業活動之不可或缺的要素,而我們往往也都可以告知委託人相關的期程、花費,從而讓他們判斷是否需要利用訴訟,亦或採取其他方式達到目標。


自己在大量案件的沖刷下,約略可以摸索相對應的輕重緩急,遑論很多時候不管委託人或是自己如何著急都是於事無補的,當然不少委託人認為法院判決書等同操作列表機一樣,能夠當天送狀就當天結束,處在當事人這樣相對論的焦急心態下,如果不能抽離情緒,心理的壓力會不斷累積,導致自己失衡。


所以我也常會開宗明義的跟委託人說,我因為自己經營考量,能快能趕的都會盡量,只是我們掌握不了法院或是地檢署的速度,所以當沒有下文的時候,我們除了定時回報進度外,沒有辦法強制法院或地檢署動作的,只是偶有歇斯底里的當事人認為律師一定有辦法讓法院或地檢署立刻、馬上審理他的案子就是。


總之,案件結束對一般律師而言都是好事,姑且不論成果,總是能夠明確的知道暫時可以不用投注心力在終結的案件上,雖然通常刑、民事、行政法院第一審、地檢署刑事起訴或不起訴往往也不會是案件的終點,然而可以暫且鬆一口氣應該是肯定的,當然出現不利結果的時候,就要馬上再吸一口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