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法庭不論幾個,都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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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一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69號不起訴處分書,起因於停車位的糾紛,然後通常就是會牽扯到刑事竊佔或侵占的案件,只是這種案子實務上的經驗還是會傾向認定是民事糾紛,所以拿到不起訴處分是意料中,而且也快變成平常跟日常,有時候甚至都會有點忘記,要等到書面資料收到才會赫然想起。

 

然後記得委託人之前很緊張地說,對方有請兩個律師,而自己總是稀鬆平常的說,反正真正在做事情的就是一個,他想多請幾個律師是他的事情,你不用幫他瞎操心,而且不可諱言的是,進入地檢署跟法院的時候,不是比賽人多或是臉臭,要一較高下的永遠都會是哪邊的證據充足,論理綿密,加上能有有利的實務見解支撐。

 

按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這也表示如果當事人願意,要委任一個以上的律師並無不可,只是律師間如協調工作,那就看每個律師的方式跟想法了。

 

大型的事務所,通常開庭都是3個律師出庭,然而我們都很清楚,很多時候真正做事情的律師往往只有一個,如同二審案件也多是受命法官辛勤勞苦的完成證據調查的苦差事,而到言詞辯論的時候,因為程序的規定所以像基多拉一般的三位一體才會展現,而這樣的規定行之有年,所以似乎也沒什麼不妥。

 

自己的桀敖不馴一直表現在獨立作戰的面向,考上前等於是一個人,當兵時確實是一個人,研究所是一個人背負著一隻河馬,這樣的經歷讓我習慣孤獨與空寂,甚至讓我病態的享受空空如也的邊緣狀態,當然現在已經近乎看透的當下,我能知道這些一定事出必有因,也能接受如是因如是果的示現。

 

一個人多工完成多數人的工作對我來說不是什麼困難艱苦,畢竟太多的經驗讓我體悟,加上人窮臉醜嘴雞掰,想要請人幫忙的時候往往渺無音訊,我也只能像黑暗騎士裡面的小丑一樣,多數的事情必須事必躬親,不是因為什麼高尚的責任感,或是不敢授權的怯弱,純粹是因為沒有人理而已。

 

只是在孤獨中汲取的力量與能力,還是要回歸人群才能彰顯它的價值,力量與能力如果不能使用與分享,那與沒有力量跟能力一模一樣,只是訓練的方式不用像我一樣這麼極端,當然高風險高報酬,想要快,自然要犯險,然而當時其實單純是想要爽而已,歪打正著的偶然,總是事與願違,陰錯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