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就行,不行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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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與幾個年輕人閒聊,看著他們在討論,如何用不同的方式去說服法官、檢察官等的內容,不禁讓我莞爾,只是到了現在的這個時候,我似乎也體會到了師長前輩的一點生活小樂趣,就是讓年輕人去嘗試,不要先透漏,這樣他們才會在自己的認知與現實的落差去學習成長。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在還未開始實務工作之前,其實我們與一般人對於所謂的自由心證的概念沒有太大的差別,而在經驗逐漸累積之後,我們就可以逐漸體會上開條文與適用的千變萬化,而有一個多數的基數,那就是法官、檢察官的心證不會是當事人,律師能夠完全左右,主要是取決於證據,而在一定的範圍裡,才會有些許的空間。

 

可能是字義上的自由讓多數人對於法官、檢察官認定事實的面向產生誤解,只是不可諱言的是,在這一個地方他們確實有決定的權限,而且很多案件其實在一開始的時候我們也都可以推測出來,只是當事人在沒有結果出現前,都會懷抱希望。

 

我們的職業也許多少會有一些社會上的刻版印象,比如律師都會說謊之類的,當然實際上是我們不會說謊,頂多是不會陳述對委託人不利的說詞,然後在誤解與信任的兩極間遊走,知悉明瞭案件、糾紛、人性、道理與真相。

 

這應該也是另類的人在公門好修行,當然前提是不能入戲太深,不能太過麻木,不能太過勢利現實,也不能太過理想熱情,某些程度上要趨近中道的若即若離、剛柔並濟、陰陽合和,久而久之人性淡了,也不太像是人了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