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有沒有犯罪? 須要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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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一則令人感到荒謬絕倫的案件,尤其對法律人來說更是如此,案例事實頗單純,就警察局被人進入砸毀物品(電腦),然而弔詭之處在於發生地點是警察局,理當沒有蒐證或追查上的障礙,但如今有關人等卻陳稱迥異於通常的說詞,諸如96秒的錄影畫面被格式化,無法立即的判斷是否有犯罪行為,當然一切進入司法程序,我想很快的真相會水落石出,然而一般民眾會如何評論? 多數人又有何想法?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次按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經驗上,警察處理這種打架鬧事,理當駕輕就熟,不會有任何無法判斷,蒐證有障礙的疑慮,而有涉及的法律條文,更是基本規定的內容,亦非特別法或是沒有規範的情況,這也是新聞上大力質疑本案是否有外力介入或是有關特定人士涉案的主要原因。


每每看到這樣其實處理上沒什麼疑慮但是發生諸多疑點的案件,法律人理當反思,人終究是不可能大公無私,大義滅親,所以須要制度,用來監督,制衡,平衡,杜絕人為的弊病。


更讓人痛心的是,很多基層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多少還是期待期許我們的司法,能夠往公信增加的目標前行,而這樣的案件不啻再三摧毀我們的努力,把多數人的貢獻付出化為虛無。


也許年歲漸長,我們比較可以了然於心,知道有好有壞,有明有暗,有正有邪,有裡有外,有深有淺,有圓有缺,但終究還是有點奢望,所謂的公平正義,所謂的世界大同。


然後回歸現實面,無情無義的處理完手邊的案子,盡心盡力的完成周遭的要求,自由自在的體驗感受的人生,無聲無語的寄託希望在未來,只能先這樣,也只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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