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險一定沒風險? 保險賠了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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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陸續幾個有關保險代位求償的案子,當事人都會問一個有標準答案不過對一般人確實比較難以理解的法律概念,所謂的代位行使請求權,而多數的情況就是發生在保險的案例中。


舉例而言,按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次按我國民法第218-1條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末按同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上開條文所表彰的原則,就是侵害權利的人應負最終的責任,至於填補損害的程序方式,範圍先後能用契約或其他方式先為處理,然後衍生出現在跟意外狀況處理有關的事項,各種五花八門,綿密複雜的社會經濟活動。


當然多數的人都會以為,我既然繳了保險費,出了意外就是保險會負責,跟我無關,但一般人往往不會知道上開等的法律規定,通常發現被保險公司請求,甚至被告進法院的時候,再氣急敗壞的呼天搶地,抱怨司法不公,保險根本不保險。


每每處理完這樣的案件,我都會稍微的審視一下,我們有無跟緊社會脈動? 能否知悉多數人思維邏輯? 畢竟我們是處理跟人糾紛有關的產業,不從根本即人的想法入手,無異紙上談兵,緣木求魚。


好玩的是往往這樣一想後,如果多數人真的邏輯清晰,目標明確,我們也不會存在,換個心態說服自己,雖然我們是講道理的職業,但必須存在不講道理的衝突中,不也是一種矛盾的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