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發財紅包拿來─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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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收到的壓歲錢,可以說是人生中少數不用勞動就能名正言順得到金錢的機會,小孩子從大人那裡合法拿到了大筆金錢,或多或少也會在心中對紅包袋裡那筆不小數目的錢有些打算,然而相信更有不少人在成長過程中都有過收到的壓歲錢「被存款」,被要求乖乖上繳給父母的經驗,讓壓歲錢成為摸得到花不了的過手財。

 

民法上怎麼看待小孩收壓歲錢這回事?壓歲錢可不可以由父母決定怎麼運用甚至花用?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未成年人「收壓歲錢」的效力:


相信大家都對民法(下同)上行為能力的年齡規定不陌生,在沒有其他特殊情形(受監護、輔助宣告、20歲前結婚)下,7歲以下的幼童是無行為能力人,而滿7歲未滿20歲的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的幼童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來代替處理意思表示的作出與接受(第76條規定),至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依照第77條規定,滿7歲的未成年人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包含事前的同意與事後的承認)下,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來作出與接受意思表示,否則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同意之前,原則上都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

 

不過在第77條但書裡例外有幾個情形──「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可以不必經過法定代理人那關,直接由未成年人自己來就行,至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指的就是不另外附有什麼條件、純粹只是獲得到某項利益(金錢、物品、權利)。

 

如果用壓歲錢的例子來看,單純送紅包給小孩壓歲錢是一種不附條件的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未滿7歲的小孩收壓歲錢是由父母代收,父母可以決定要不要收下;滿7歲以後小孩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收,不需要看父母同不同意;然而要注意的是,無論小孩是幾歲,收下的那筆壓歲錢所有權都是歸小孩,並不會因父母代收就直接變成父母的。


然而若是父母把小孩的壓歲錢拿走「存起來」或做其他花用了,又有怎樣的效力呢?


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也是父母親權的一部份,親屬編的1088條第一項保護未成年人特有財產的明文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同條第二項則說,父母有權可以運用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但在處分財產的情形中,必須以增進子女利益為前提才可以將該份特有財產處分掉,而這裡指的「特有財產」包含了未成年子女接受繼承、受贈與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第1087條)。

 

壓歲錢是不附加條件受贈取得的財產,是屬於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父母幫小孩把壓歲錢存起來,因為金錢沒有被花掉、未移轉所有權所以當然沒有問題,若是父母拿去繳小孩的學費、補習費、買小孩的生活用品,則因為算是「增進子女利益」的範圍,處分掉這部分特有財產的行為還是屬於有效;

 

但要是父母為了供自己花費享受錢不夠而拿小孩的壓歲錢來墊,就應認為是沒有增進、甚至只有損及小孩的利益,使得父母可能有無權處分的疑慮。例如父親為了償還賭債將祖母贈送給孫子的房屋移轉給自己再賣掉變現,就明顯傷害了子女的利益,違反法律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保護規定。


綜合以上,壓歲錢是屬於收到紅包的未成年人所有之特有財產,只是因為其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先由父母幫忙管理,父母原則上不可以亂動用這筆錢,但在為了小孩好的前提下例外有權可以處分小孩的壓歲錢。

 

親子之間壓歲錢怎麼運用的攻防,總是會成為每年過年會拿出來討論(或揶揄)的主題,小孩在抱怨父母又在用地球上最大的謊言A走壓歲錢的同時,不妨體諒一下父母在過年時荷包被紅包殘殺得多嚴重,開學在即繳註冊費時很難不動用這筆錢;另一方面筆者認為父母其實不必用「幫忙存壓歲錢」為藉口哄小孩上繳紅包錢,而大可直接與小孩溝通這些錢的用途,讓子女參與學習金錢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