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是愛情的保障? — 何謂夫妻財產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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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二、「何謂約定財產制?」

 

除法定財產制外,夫妻亦可雙方約定依民法1004條與1007條之規定,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至法院為登記。是故,約定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皆為要式行為,必須皆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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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財產制

 

A. 一般共同財產制(§ 1031~1040)


依民法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如日常生活所需之個人衣物、職業相關之物品)之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是以,「共同財產制」重視夫妻間緊密結合之共有關係,夫妻雙方不得任意處分財產,若面臨到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時需要另一方之同意。

 

B.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1041)

 

勞力所得之共同財產制,僅將因付出勞力所得之財產納入共同財產制之範疇,故夫妻共同管理之財產較一般共同財產制之範圍小。而所謂的「勞力所得」,依民法1041條二項規定,係指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或其他與勞力相關之財產或孳息。

 

當然,夫妻雙方於婚後若覺得這樣的財產制不適宜時,亦可改為約定其他財產制。依民法1040條規定,雙方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之財產;而在共同財產制存續中所生之財產則各分得二分之一,若雙方另有其他約定者,則從其約定。

 

2. 分別財產制(§ 1044、1046)

 

分別財產制,依民法1044條規定為夫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之,其樣態於夫妻結婚前與結婚後幾乎無太大之改變。債務之問題,適用民法1023條之規定對各自的債務負清償之責,如果為另一方清償債務時,則不問是否為婚姻存續關係中皆可要求對方償還。

 

以上大略是我國夫妻財產制之種類。而約定財產制需要至法院為登記,若未為登記之行為則視為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制,採民法1017條以下之法定財產制。我國夫妻大多採未約定之法定財產制,以下就法定財產制常見之問題解答。

 

「我的家人贈與我房屋,離婚後需要和另一半平分嗎?」

 

依民法1030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如因為車禍所得到之賠償)這些財產並不是因為婚姻貢獻所得之財產,立法者將其予以排除,故受贈之房屋並不需要與另一半平分。

 

「我們正打算離婚,但對方一直在進行脫產行為,我該怎麼辦?」

 

依民法1020條之1規定,在婚後除道德義務所為之贈與(例如:給爸媽之孝親費用)及有償行為(例如:故意將財產以低價賣給明知這樣會侵害剩餘財產分配的第三人),配偶皆可聲請法院撤銷這些無償贈與與有償行為。

 

另,依民法1030條之3規定,若配偶在刻意減少對方日後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有意減少財產者,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5年納入追加計算,受損害之配偶就無償贈與及不當對價取得(如低價出售)之第三人可以要求返還之,但就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相當贈與則無法納入追加計算之範疇。

 

而依民法1030條之3規定對第三人請求返還之權利,於知道有上述行為2年間不請求返還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超過5年不請求返還而權利消滅。

 

「我已經離婚了,可以向前配偶要回之前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嗎?」

 

依民法1030條之1第四項規定,自當事人知道有可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達5年者,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