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入家門──親密關係的法律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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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開放、科技進步,人與人的關係日趨多元與複雜,我們可以透過更多種的管道與人相遇、相知,甚至相愛,同時也因應價值觀以及經濟環境的改變,親密關係的樣貌也越發不同。

 

親密關係的認定常帶有許多的主觀判斷,也極容易造成雙方的認知落差,有些人會說:「我們早就在一起啦!」,而對方卻認為:「我們只是一起出去過一次,吃過幾場飯而已,這不是相愛。」,一般我們認知的關係多為:家人、配偶,以及晚期才被放入的「伴侶關係」。

 

而法律上又如何認定所謂的親密關係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1998年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正是處理本區塊的法規,而一開始保護的對象為「家庭」,隨著時間推移,家庭的組成也更趨多元,有不婚主義者的出現,「我們彼此相愛,但不想結婚」──於是同居,成了新家庭的態樣,而家暴法也在2007年因應社會價值轉變而將「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納入適用。

 

然而這解決問題了嗎?答案是沒有。透過社會新聞我們可看見許多「恐怖情人」的出現,但這並非家暴法所保護的對象,因為雙方既未結婚,也非同居,民眾往往只能往民事、刑事程序上行救濟程序,而這些事件也促使了立法者再修法的動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於2015年通過,隔年適用之家暴法63-1條,俗稱「恐怖情人條款」正是為了解決這類型的社會事件,而法律上判斷是否為親密關係的認定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在舉證上像是對話紀錄、合照、有人證詞等均可採用,本次立法也大受支持,認為在實務上更加能夠保障人民的權益。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然而這並不代表這些權益是法律所不能保護的客體,只是保護上需要較多的彈性,以及留給人民更多的空間。親密關係難以明確界定,甚至常出現許多的情緒勒索,但仍是有法律能夠介入,使人民得以尋求救濟的管道。

 

親密關係往往是有著許多灰色地帶,也有許多人摸鼻子認栽,但筆者認為,正因為親密,正重視彼此,所以更要將話說清楚,以及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一昧地承受傷害而默不作聲,反而可能成為助長家庭暴力的一員,逃避雖不可恥,但效用有限,唯有正視問題,展開行動,才是治標一同治本的處方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