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保護令(三):保護令聲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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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新聞上播出新北市一名男子,因為兒子外帶肉圓返家沒有加辣竟憤怒出手掌摑,連在一旁的妻子介入阻止也被波及,遭家暴丈夫勒頸拖出房間之外。受暴妻子側錄的影片流出之後,不斷引發民眾關注與討論,對於無辜的稚子感到憐憫,使人不得不再次注意到家庭暴力的議題。


日前曾於本所專欄文章:「認識保護令(一):什麼是保護令?」、「認識保護令(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分別簡要說明保護令之概念與可以聲請保護令之當事人為何人,以下進一步說明個保護令種類與其聲請所需要之流程。

 

一、 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在三種保護令之種類中,係為相對不緊急危險之保護令,當事人可自行撰寫聲請狀,至其所為管轄之地方法院或家事法院遞狀聲請之。(* 管轄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當事人於法院臨櫃遞狀時,會將聲請狀蓋上附有日期之收戳章並收狀,本文建議當事人可於遞狀前先準備聲請狀之影本,於遞狀時連同正本一並交予收狀人員,其會將影本蓋上收戳章並交還。這樣的方式可讓保護令聲請人留有影本,確認自己於狀紙中所為之陳述;亦可於日後程序中瞭解自己聲請了保護令哪些款項、是否需要變更或追加請求新款項等,以避免因為遺忘而需再為聲請閱卷之麻煩。


當法院受理遞狀後,約莫於一週工作天內予以分案。所謂的分案,係指當法院受理民眾遞狀後,隨機分配予承辦審理之法官,惟,法官(地檢署承辦調查刑事案件之檢察官亦是)大多於一定時間會輪調,故會以「股別」作為受理承審案件之單位,一個法官即為一個股別,有點類似學生時期分班,每個班級皆會有一個級任導師的概念,該班的導師(法官)可能會更換,但班級名稱(股別)與班內的學生(民眾遞狀請求的各案件)在除了當事人自行撤回案件亦或有利益迴避議題外,大多不會變更承辦之股別。


民眾可於一週後致電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其案件是否已為分案,並經核對身分後獲得案號與股別。以聲請通常保護令為例,案號為「108年家護字第OOO號」,當事人可依該案號致電承辦股別之書記官分機,以便日後聯繫閱卷、詢問案件是否將要終結、下次庭時間等該案件程序上事宜。


自於法院為遞狀聲請通常保護令後,於2週至一個月內工作天會收到法院送達之開庭通知,一般而言法院會於保護令開庭日期前7-14天送達開庭之掛號信,當事人若未收到法院信件,可致電詢問書記官開庭時間,抑或留意送達處所或戶籍地是否已有郵差留有請當事人至郵局領取掛號信之紙條,而實務上亦有家暴當事人開庭通知送達轄區派出所之情況。


而當法院自第一次開庭調查後,會依案件狀況不同評估是否再為開庭調查,亦或審酌案件情況駁回或核發保護令,保護令期限依當事人情況而有不同之效期,當事人日後於保護令效期即將屆至若仍有暴力之風險,可為聲請延長保護令效期。

 

二、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之聲請程序,同前述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程序,但因其急迫性與危險性相對通常保護令高一些,於當事人遞狀聲請暫時保護令後,法院會於約莫三週工作天內評估是否為開庭調查亦或不開庭而逕為核發暫時保護令。(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1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之規定,被害人可自行至警政機關、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一般實務上常見由轄區員警協助聲請保護令之情況,當轄區員警協助聲請保護令後,會將卷宗移交上級分局家防官再為移送至法院收狀,故,經由員警協助聲請之保護令相較當事人自行至法院為遞狀聲請之流程較為冗長,亦會花費較多時間,若當事人考量時間較為緊迫且亦有聲請保護令之需求,建議直接詢問所管轄法院聲請保護令所需之資料為何,逕至法院遞狀聲請之。

 

三、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為三種保護令中最為急迫危險之狀態,所謂急迫危險之狀態,係指當事人正處於高張高危機之家庭暴力環境中,目前正遭受相對人為虐待、恐嚇、傷害等行為,且有立即性的危險,若為核發保護令,將可能致其所受之傷害達到不可回復之程度而言。實務上曾見家暴被害人被相對人持刀械插入附中、抑或相對人欲以瓦斯氣爆方式殺害被害人而為核發緊急保護令之狀況。


承前所述,緊急保護令非當事人自行至法院為聲請,而需經由警察、檢察官等協助為聲請,若急迫危險情勢相當將以書面審理,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而,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6條5項規定:「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當事人若已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該程序會進入通常保護令之審理程序,法院會開庭調查當事人之家庭暴力狀況(此時當事人係已核發暫時保護令),開庭之次數依案件情況而有不同,並評估於約莫三個月內工作天內核發通常保護令,而當事人原已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則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失效。

 

小結


以上為三種保護令聲情流程與時間之介紹,惟基於各當事人案情與受暴力傷害程度之不同,開庭時程與審理過程所花時間亦有所異,若欲核發保護令,除法院審理進度之因素外,當事人可自行整理或進一步與律師討論聲請狀中事實如何詳盡敘述與蒐證方式,才能讓承審法院更能瞭解家庭暴力狀況與聲請保護令當事人之處境。


除保護令外,在社政系統中亦有對於家庭暴力議題提供之協助,可詳見筆者另一篇文章:「保護令是安全的保障? 你所不知道的配套措施」內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