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你所不知道的監護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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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中的監護權 — 暫時處分


相較於前述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保護令期間所核發的監護權而言,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亦相當冗長,此時就未成年子女之議題一直為不確定之狀態,若發生須要行使親權人需要決定之事宜時,如簽署手術的同意書、轉學……等,處於監護權不確定的狀態下,對未成年子女與兩造當事人而言,未免係為一種困擾。

 

以下就暫時處分制度為簡單之介紹。


(一) 暫時處分之特性


1. 須為非訟事件

為了應對程序進行中,當事人狀態得以穩定,於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85條以下設有暫時處分之制度。什麼是暫時處分呢?依家事法85條一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顧名思義,即當事人有非訟案件(家事法74條規定同法第3條所定之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案件皆屬之)在法院進行時,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的緊急狀況,避免因為本案程序請求不能或遲滯所衍生的危害,可就已繫屬之家是非訟案件為暫時處分聲請。

 

2. 附隨性

承上所述,當事人須為本案程序中才可以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故暫時處分必須附隨於本案。例如,當事人就離婚後子女監護權酌定程序中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暫時處分,其本案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酌定,以決定離婚後監護權人之歸屬;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暫時處分即附隨於本案,以決定就本案程序尚未確定前(即訴訟中),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暫時歸屬狀態。

另,依家事法審理細則91條3項之規定,當事人為非訟事件聲請前卻為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該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發問或曉諭當事人是否為本案之聲請。

故,由此可知暫時處分制度的設計在於確保當事人本案聲請之實現,而非取代本案之聲請。

 

3. 急迫性

依家事法85條3項規定:「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可見暫時處分制度可分為禁止型與給付型二種特質。

實務上可見當事人於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程序中,擅自準備將子女帶出國的行為,可為暫時處分之聲請,禁止一造將子女帶出國。又,在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程序中,因為不知道何時程序得以終結並取得扶養費,程序中亦有扶養子女金錢上的需求,可為暫時處分之聲請,請求一造給付一定之扶養費。

另,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方法辦法4條亦規定:「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可見其急迫性之要求。

 

(二)暫時處分管轄之法院


1. 原則:由受理本案之法院為裁定

依家事法86條之規定,暫時處分案件之受理,原則上由受理本案之法院為裁定;若本案以為抗告程序者,則由受理抗告之法院裁定。

 

2. 例外:急迫情形

若於本案係屬後有急迫之情形,致來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定時,可由財產、標的物或其他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為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審理。

例如當事人目前已有係屬甲法院對於離婚與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監護權)的案件正在審理中。然發現對造(正與其正在離婚訴訟之夫或妻)正未經其同意而欲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外且已出現在機場時,可由機場所在地之法院而為管轄核發暫時處分,以防擅自將子女帶出國之行為。

 

(三)暫時處分之生效與失效


1. 暫時處分之生效

依家事法87條規定,暫時處分於送達(以法院信件寄至收信人可支配範圍即可,例如其住居所,不論是否已開拆信件)或告知受裁定之人而生效力。

另,對於須依法登記之情況,法院亦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例如,當暫時處分核發由一方擔任程序期間之未成年子女侵權人(監護人)時,須依職權發文請戶政機關為登記。惟,為保當事人權益,建議在收到法院暫時處分裁定時,直接攜帶裁定書至該管機關請承辦人員登記是較好的方法。

然,對於暫時處分以為不適當或不必要時,依家事法88條規定,可由當事人聲請或由法院職權為撤銷或變更。


2. 暫時處分之失效

依家事法8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1) 本案經裁判駁回確定。

(2) 本案程序經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

(3) 暫時處分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核准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的部分。

(4)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另,依家事法90條規定,暫時處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法院可以依當事人之聲請或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一方返還之前受領給付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惟,在已給付之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在沒有逾越必要範圍的情形下,不在前述須返還的範疇中。

 

(四)暫時處分與其他保全程序之比較


除家事法規定之暫時處分外,亦可依家事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然家事案件含有訴訟與非訟案件等複雜性質,這些程序應如何運用亦須注意,以下就訴訟案件與非訟案件分敘可為運用之保全程序。

 

1. 家事訴訟事件

不論是否本案已繫屬於法院,皆可為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


2. 家事非訟事件

本案已受理:暫時處分程序。

本案未受理:需曉諭當事人是否為本案聲請才可為暫時處分。


3. 家事訴訟與非訟合併審理事件

可使用暫時處分程序亦可使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