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請求勞力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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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總是害怕在離婚案件中是弱勢的一方,與家事案件的當事人談話常提到一些事。例如: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總是想問勝訴的機率會是多少? 能在離婚案件中請求那些費用? 對方會不會同意我們的條件? ……。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每當聽完當事人訴說自己的故事,我們很想相信委託人所說的話,但我們要說服的是法官,法官要相信委託人所說的話才有用。

 

所以我們在每個案件中並不能保證是否能夠勝訴,而且在訴訟的過程中,局勢是瞬息萬變,在這一刻的當下並不能保證下一刻的情況一樣對我們有利,所以本所形容訴訟如同對弈,然而好的棋手會想到對方接下來的五步,能笑到最後的才是最後的贏家。

 

家事訴訟離婚案件,有的委託人甚至受到家暴,而受到家暴的當事人,為求離婚訴訟勝券在握,會先建議當事人去驗傷提保護令。而保護令除得請求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之外,還可以請求醫療費財物損害費用,甚至律師費亦得請求。但法官會不會准許那就不一定了。

 

《完美假妻168》電影中,女主人翁有段經典的對白,說中全天下的家庭主婦的心坎裡:「我拖地洗衣煮飯打理家務一個禮拜七天,全年沒有休假,沒有加班費,24小時待命,還要私人伺候你的性生活加借子宮給你生孩子,你可以嗎?」

 

以及改編自漫畫《逃避雖然可恥但很有用》的日劇《月薪嬌妻》中,女主角天馬行空的想法──希望與男主角簽下「契約結婚」,結婚的名義同住,由男主角付女主角整理家務的薪水。

 

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劇都透露出了家庭主婦家務勞動的辛苦,同時也是請求家事勞動給付的依據,根據民法第1003之1條第一項:「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及同條第二項:「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家事勞動為可請求給付之家庭生活費用其來有自。再來若當事人有小孩,若要為未能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行使之人(俗稱爭監護權),還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當然依民法規定還有贍養費得請求。

 

夫妻離婚後的剩餘財產亦得請求分配,依民法第1058條之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通常台灣傳統觀念是勸和不勸離,在離婚訴訟也不例外,因此會先進行調解,所以在這時候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我們要將委託人的訴求一併提出,但有利於委託人的讓步亦是無可厚非,對方能不能接受並不是我們能預料的,而律師所能做的就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用最少的讓步換到委託人最大的利益。